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的法律救濟
2022-07-19 16:50:30
如何在允許兩種權利并存的同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兩種權利的混淆和沖突,從根本上改變目前兩種權利沖突難以解決的局面,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在立法上將確認程序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分離出來,建立能夠覆蓋和防止善意混淆的法律機制。
商標權和商號權在確認環節可以合法共存,這為兩種權利的沖突埋下了種子。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沖突,需要從權利確認開始調整兩者的關系,而要制止混亂,也要從權利確認開始,不能只在執法階段進行事后調整。一直以來,我國在知識產權侵權的認定上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只有主觀過錯才構成侵權,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意見》也正因為如此,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進行立法,使得商譽引起的權利混亂和沖突無法得到有效調整。根據知識產權法原則、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特別是TRIPS協議以及我國最新修訂的《專利法》、《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侵權的不僅僅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在很多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未經權利人特別許可或者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因此,立法部門應該走出誤區,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將商標權和商號權的確認程序分開,建立能夠覆蓋和防止“善意”和混淆的法律機制。筆者認為,只要商標中的文字與商號相同。
或者近似,使他人會對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主體和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不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已經登記或者已經登記的在先權利人可以請求撤銷,其中賦予在先權利人為善意的后繼權利人保留數年的時效期間,以維持權利效力的穩定性,對惡意的后繼權利人沒有時效期間。
2.調整事務所的法律地位,實現事務所在更大行政區域內的唯一性。
目前,我國商號唯一性的行政級別較低,大量商號權利沖突的現象使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進一步復雜化。因此,調整現行帶有濃厚計劃經濟色彩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實現在更大行政區域內的唯一性,減少商號本身的重復,有助于緩解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同時有助于解決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獲得的“超國民待遇”問題。那么,在什么行政區域實現事務所的唯一性更適合中國國情呢?根據德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法規,商號在地區內有效,而美國的商號在州內有效。國內有學者甚至建議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商標權和商號權的唯一性,文字相同的商號和商標是絕對互斥的,除非屬于同一主體。筆者認為,我國幅員遼闊,企業眾多,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商號唯一性。對于商號這種與專利、版權等“獨創性”權利有顯著區別的“識別性”權利,這樣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很小。相對而言,美國的領土面積和企業數量與中國不相上下。因此,借鑒美國的做法,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同類競爭性行業中實現商號權的唯一性是可行的。
3.完善商標權和商號權的確認程序制度。
在建立全省、全國企業名稱網上檢索系統的基礎上,建立企業名稱與商標注冊的交叉檢索系統,特別是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商號的交叉檢索系統。同時,企業名稱登記應借鑒《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增加事前公告、異議、事后爭議等程序,避免可能發生權利沖突的商標或商號的注冊或登記。
4.企業應樹立強烈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加強自我保護,實施商號與其商標(主商標)的一體化戰略,從而獲得法律的雙重保護。
訴訟只是當事人尋求救濟的最后手段,但無論訴訟結果如何,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會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不是所有的損失都可以通過訴訟得到補償。所以,預防尤為重要。企業應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實行商標和商號的一體化,從而獲得法律的雙重保護。實踐中,將馳名商號注冊為商標,然后在相關國家進行注冊,無疑是對商號最好的保護措施之一。用商標命名企業,不僅有助于擴大商標的知名度,還可以擴大商標保護的領域,消除商標保護的空白地帶。
在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商標與商號的整合對積極參與市場競爭、獲得市場競爭優勢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著名的耐克國際有限公司,原名Biaese公司。該公司在服裝和鞋類產品中使用“耐克”商標而出名后,將把“耐克”作為其商號。日立、波音和可口可樂等外國品牌就是商標和商號統一的例子。中國的一些老字號,如“全聚德”、“圣喜福”等,較早地認識到商標和商號一體化戰略的重要價值,紛紛注冊這些老字號。近年來,一些國內廠商也重視運用這一策略。如青島海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廣東萬寶集團有限公司、南京熊貓電子集團有限公司等。都注重商標和商號的統一,形成了強大的合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商標與商號的整合已成為企業實施商標戰略的重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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