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核定征收的方式路徑選擇
2021-07-08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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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征收需更新征納雙方的思想觀念
1. 廣大稅務人員需要正確定位核定征收的功能價值,充分認識稅款征收應以查賬征收為主要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只能是不得已而為之。對于賬證不健全的企業,稅務機關應當幫助其建立健全賬證,提高財務核算水平,從而提高稅收征管質量。而不是單純為完成征收任務、提高征收效率,盲目擴大核定征收的征收范圍。
2. 稅務部門需要轉變稅收征管理念,工作導向由納稅監管向納稅服務轉變,納稅人定位從監管對象向服務對象轉變,稅收征納由強調義務向權利義務并重轉變。要加強納稅服務工作的力度,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重點是幫助納稅人掌握稅法知識,熟悉辦稅事宜,明確權利義務,了解救濟途徑,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3. 要加大稅收宣傳教育的力度,根據不同時期稅收工作的重點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與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宣傳主題,使稅收宣傳工作緊扣時代發展的脈搏,增強稅收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同時大力培育稅收文化,將依法納稅的理念融入到社會主義道德體系建設中來,使依法納稅成為新時期公民道德的主要內容。
二、核定征收需厘清核定征收的條件范圍
1. 針對我國對稅收核定的適用條件限制不足以及適用范圍較為寬泛的情況,應當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完善這方面的規定。首先要對核定征收的稅種作出明確規定。我國現有的18個稅種當中,包括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等,哪些可以適用核定征收,哪些不能適用核定征收,都要規定清楚,并要明確各個稅種適用核定征收的條件和范圍。
2. 還應對《稅收征管法》中模糊不清容易產生歧義的概念予以明確,比如“賬目混亂”、“明顯偏低”、“不正當理由”等,必須給出具體標準,縮小彈性空間。如果不便于在法律法規中規定具體標準,國家稅務總局應當通過規范性文件細化規定、統一尺度,對人們的行為形成明確的指引,避免核定征收行為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三、核定征收需規范核定征收的正當程序
1. 核定流程:明確規定稅務機關稅收核定的工作環節以及各個環節的步驟、時效,提高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防止核定過程中的任意執法,同時引導納稅人正確行使權利,保證稅務機關及納稅人之間權利義務狀態相對穩定。
2. 告知程序:納稅人對于稅收核定征收享有知情權,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理由以及采取的核定方法通知相對人,既保證稅務機關謹慎行使核定權,同時也為納稅人不服核定提供申訴依據。參與程序。
3. 提高納稅人的參與程度,保證納稅人享有充分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4. 聽證程序。納稅人對核定方式或者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有權申請聽證,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相關步驟、時限組織聽證,充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五是公示程序。將核定的結果進行公示,增強稅收機關行政執法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防止暗箱操作和稅收沖突。
四、核定征收需增加核定征收的確定方法
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的經營特點采用多樣化的稅收核定確定方法,確保核定征收的公平公正。除了目前法律法規規定的核定方法之外,可以參考借鑒其他國家的核定方法,比如單位計算法(以實際工作的員工的人均工資為計算單位,乘以課稅年度內總員工人數,推算出該納稅人的營業收入總額)、資產凈值增減法(將課稅期間的期初與期末的純資產進行比較,計算其增加額,然后推算其所得)、相關比率法(根據采購金額、銷售金額、收入金額等相關指標之間的內在聯系先求出相關比率,然后根據比率據以推算其所得金額)以及銀行存款法(根據納稅人在銀行的存款數額的增減確定其所得)等。同時在核定征收的確定過程中,要綜合采用多種方法,通過對比得出較為準確客觀的應納稅額,而不是單純采用一種方法確定應納稅額。
五、核定征收需完善核定爭議的救濟途徑
1. 取消將稅務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前置程序以及將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作為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規定。我國法律出于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初衷,對納稅人在對征稅行為存有異議時的行政救濟途徑設置了前置程序,要求納稅人必須先經過行政復議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且納稅人必須在繳納了稅款及滯納金后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這種規定雖然有效防止了訴訟之后稅款征收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降低了稅收管理的難度,但卻構成對納稅人救濟權利的限制和剝奪,不符合限制公權保障私權的行政法治原則。
2.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一制度在我國行政法律規范中已經確立。這就是說,納稅人在向有關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并不影響稅務機關的強制執行,當然例外情況除外。因此,取消以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作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條件,不僅能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利益,也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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