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核定征收的完善舉證規則
2021-07-08 10:48:00
核定征收是針對市場經濟中的交易結果而進行征收的,稅收征納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按照稅收要件對交易主體進行征納。在真實交易結果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該無條件的適用該課稅依據。公民的權利必須得到保障,公民的財產權不應該使稅收征納機關隨意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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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征收現實法律實踐中,稅務機關就要承擔起舉證責任
1. 如果核定征收稅務機關認為交易的結果不合理,稅務機關無法據此作為計稅依據進行征稅,稅務機關就要承擔起舉證責任。稅務機關要去證明該計稅依據不合理,當然在初期階段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懷疑時,可以不提供全面證據。
2. 稅務機關在調查舉證方面,會面臨很大的壓力,在保持合理懷疑減少稅收逃避方面,應給與稅務機關合理的自由。稅務機關在面對非常規的依據時,保持合理的懷疑也有利于保障國家稅收的征納。
3.?核定征收在初期調查取證下,稅務機關任然認為納稅人的計稅依據是不真實的,應該對其核定征收,那么就會進入到實質調查階段。在實質調查階段,稅務機關要承擔起嚴格的舉證責任。稅務機關要證明市場交易主體計稅依據不合理的依據,在具體確定依據時,稅務機關也要對對比依據的選擇方面做出證明,不能隨隨便便拿出一個依據與市場主體的交易價格作對比,從而確定計稅依據不合理。
二、核定征收舉證的時候,稅務機關要考慮納稅人交易的特殊性
1. 由于每一筆交易都是不同的,都是納稅人所處特定環境下的一種博弈的結果。在核定征收舉證的過程中,稅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納稅人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在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舉證過程中,納稅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交易結果真實有理由。
2. 提供證據的情況下,稅務機關需要證明納稅人有計稅依據偏低的故意,且欲因此逃避稅款征收,才能說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沒有正當理由。當納稅人提供證據,對稅務機關的核定征收的舉證達到了合理懷疑,稅務機關應該提供更強的證據去否定納稅人的證據,才能據此認定納稅人的證據不具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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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征收舉證過程中,納稅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認定的問題
1. 在核定征收舉證過程中,會涉及到一個重要問題,這個問題會影響到對核定征收的判斷,那就是納稅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認定的問題。
2. 在核定征收舉證過程中,如果這個問題得不到解決,那么納稅人的權利會得到很大程度的弱化,因為納稅人提供的證據是提交給稅務機關的,核定征收納稅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有多大,最終決定權在稅務機關手里,稅務機關認為你是有證明力的就可以不用核定征收,如果認為你的證據不具有證明力,就會否定你的證據而不予采納,從而繼續適用核定征收進行征稅。
3.?核定征收納稅人在舉證過程中提供證據進行說服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如果這種狀況不加以改變,稅務機關的權力就會大的沒有邊界。因此,專家委員會制度可以合理引入這個過程中,由稅務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進行異議審核,保證舉證過程中公平、公開、公正,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判定,專家委員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國家稅收和公民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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