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條件
2021-07-08 10:47:56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條件:
1. 不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賬冊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3. 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銷毀或拒絕提供稅務信息;
4. 帳簿雖有設置,但帳務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核對;
5. 發生納稅義務的,不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不申報的;
6. 申報的稅基明顯偏低,沒有正當理由。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和其他收入接收機構,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征收的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除獨資及合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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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不難看出,稅務機關在難以按照查帳征收等正常方式征收稅款時候,核定征收是一種相對簡便且合理的征收方式,雖然它不能完全保證核定的應納稅額與實際完全相符。但這也是為什么核定征收的企業也要匯算清繳的根本原因所在,畢竟通過匯算清繳,才能使預先核定繳納的稅額和實際經營發生應繳納的稅額相一致,查漏補缺。
同時《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帳,進行核算。不難理解,稅法要求企業繳納的稅款是按查賬征收辦法計算來核實企業全年實際應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這也是核定企業需要匯算清繳的法理依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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