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如何區分和申請
2021-07-08 10:47:00
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對什么是“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做出規定,而我國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也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是對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的規定, 在核定征收中項和第四項是在納稅人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于確定納稅人計稅依據的會計資料不健全、會計信息缺失,造成無法依據賬簿計算納稅,在查賬征收行不通的情況下,核定征收繳納稅款是其必然選擇。
本文的創新之處在于結合現實中的法律實踐,通過案例來分析我國核定征收舉證責任中存在的問題。解決核定征收法律實踐中的沖突與矛盾,是當前考驗我國法治水平的迫切性問題之一。本文通過現實案例和法律理論相結合,緊扣社會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法律建議,解決社會最需要解決的難題,具有新穎性和時代性的前瞻性。
強化外部監督。外部監督擁有客觀性和公正性的特點,因此,要形成多方位的監督體系就必須積極探索和引進外部監督力量。把稅收核定工作的流程,采用的核定方法,調查到的有效信息等,通過公示的形式,接受廣大納稅人的監督;也可借助第三方的力量(中介機構、審計、媒體)參與執法監督。
在實體法方面,存在著大量的空白區,比如房產稅、遺產稅、證券交易稅等,這些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的稅種,應早立法開征。在稅收征收程序方面,我國存在和地方兩套征收機構,但并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來規制其職責范圍和權利與義務,造成和地方存在稅收政策相互矛盾、稅款重復征收的不正常現象。例如,根據《征管法》及《細則》等相關規定,建筑安裝業的企業所得稅繳納應該在注冊地,對外地施工的建安企業,需在所轄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證明,同時預繳2%的企業所得稅。但是某些地方稅收政策同時規定外來施工的納稅人需就地繳納0.2%的企業所得稅,這就造成納稅人可能存在重復繳納稅款的情況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
就核定征收程序性規定而言,我們不難發現其規定缺失的問題,這也會限制司法對核定征收的控制。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納稅款進行征收并有序組織入庫的執法活動。它事關稅款能否及時足額征收入庫,同時也關系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產權益,是稅收征管過程中的環節。所以,稅款征收的過程中,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二者應遵循的行為規范、操作流程,都應以法律的形式,做出嚴格的規定。雖然法律規定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但是實際上,現行規定中仍找不到基本程序要件的身影。只是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了回避制度。《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中規定了公示和異議制度。
稅務調查是核定工作開展的前提,法律應作出明確規定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稅務調查的設置不僅有效防止了稅務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同時對稅務機關作出行政決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積極配合稅務調查對企業也有益處,提高了自身納稅誠信度,通過與稅務機關及時有效的交流,減少了因溝通不善造成的損失。稅務機關通過建立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來鼓勵和肯定納稅誠信度高的納稅人,也能帶來積極的社會效應。納稅人的積極配合不僅提高了稅務機關的調查效率,有效避免了誤判的發生,也節約了調查成本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無疑是個雙贏的規定。遇到因納稅人不配合調查,妨礙稅務機關查清事實的,還可根據違反義務的嚴重性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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