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
2021-07-08 10:46:59
有利于保障征稅權的實現。目前各國普遍用的納稅制度是申報納稅,指納稅人主動履行納稅義務,自行申報稅款的方式。但是,現實生活中,我們不能保證所有的納稅人都能做到自覺如實的申報納稅。同時,對于無賬可查的納稅人來說查賬征收也是難于實現的。因此,當納稅人怠于履行納稅義務時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或者對于不能或沒有提供有關納稅資料,甚至提供虛假納稅資料的納稅人,必須借助稅收核定征收等相應的征管制度來實現的征稅權。
在核定征收的過程中,無論是適用核定征收情形的判斷,還是核定方法的選擇,核定應納稅額的計算都是技術要求高、計算繁瑣的工作。稅務案件在專業上往往會涉及會計、審計、稅收、計算機甚至是企業管理等各個方面的知識。稅額的計算,涉及稅基、所得額、成本費用、加計扣除、稅率等等問題。若是涉外的稅務案件還涉及重復征稅的扣除等等。稅務案件的審理人員就要具備看懂經濟交往憑證、單據、賬簿、審計報告等能力。從事核定征收工作的稅務工作人員多是在此領域有專長、熟悉相關業務的專家,但是,目前我國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多有法律方面的背景,少有經濟等方面的背景,法官與之相比在專業上并不具有優勢,結果就是司法工作人員難以獨立行使稅務案件的司法審查權。
基于我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款第六項的理由,此案成為此類稅收核定征收的一個典型案例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我國《稅收征管法》款第六項的規定實在是模糊不清,現實中無論是稅務部門還是納稅人都不能很好地運用,而德發公司稅務糾紛正是因此而產生的。在稅務稽查局和德發公司的質證說理過程中,我們能夠很清楚地看到稅務稽查局針對此條說理的邏輯,公司抗辯的理由及其邏輯。更重要的是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對計稅依據偏低,無正當理由有分歧時,我們很有必要思考:在這一認定過程中舉證責任該如何分配,在舉證的過程中達到怎樣的證明程度就可以肯定或者否定這一規定。
實踐工作中,稅務機關通常要先對稅收進行落實確定,然后才能進行稅款的征收入庫。對比相對完善的實體法,稅收程序法顯得過于蒼白了點,在我國的法律層面,只明確了稅務機關核定征收程序和方法授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當前,已制定程序的稅收活動包括,預約定價、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個體戶雙定,以及印花稅的核定。除此外,其他種類都沒有明確的程序要求,程序規定的欠缺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某些稅務人員為了圖方便,直接以納稅人提供的指標作為核定依據,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也成為滋生腐敗的搖籃,當出現稅務爭議時,程序上的缺失,納稅人也難以通過稅收救濟制度維護自己的權益。
稅務案件的專業性強是由稅法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決定的。稅法是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部門法,從職能方面來看,稅法為職能的良好履行提供法律依據,依據稅法規定對公民行使征稅權,據此得來的財政收入為的運行提供物質保障。從內容方面看,由于稅法一方面調整稅收分配關系,另一方面調整稅收征收管理關系,所以稅法既包括實體內容,又包括程序內容,是實體和程序相結合的綜合性立法。職能的重要性和內容的復雜性,都決定稅法有極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
稅務機關應舉證證明納稅人實施了違法行為,而不能讓納稅人自證清白,減輕稅務機關的證明程度。但是,在事實推定的情況下,證明責任可以適當減輕。因為減輕稅務機關的證明責任,一方面是基于“妨礙證明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借此獲得有利地位”這一法理;另一方面,可以盡量避免納稅義務人不履行協力義務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致使稅收利益受損。但是,核定征收案件中,由于證明責任分配不清導致稅務機關對自身征稅行為的合理性強行解釋,甚至是不予解釋即可勝訴的案件不勝枚舉。比如上述“德發案”將“正當理由”的證明責任錯誤地加諸于納稅人,擴大了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權的裁量空間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司法控制難以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