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貼現費用背后隱藏的稅款
2021-05-26 17:11:47
票據貼現費用作為財務費用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是稅務機關核查的重點。近年來,圍繞著承兌匯票貼現產生的涉稅問題也呈現出多樣性、復雜化特點。接下來,筆者將分享一篇檢查中遇到的票據貼現與不當稅收籌劃相結合的案例,希望能夠對各位納稅人起到參考借鑒作用。
A高端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是2010年11月份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一億元,屬于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該公司主要從事高端精密設備研發、生產和銷售業務,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2017年4月,當地稅務機關對該公司2015-2016年度納稅申報情況進行了檢查。
該公司2015年自行申報收入總額為52463萬元,自行申報應納稅所得額8648萬元,繳納所得稅1297.2萬元。2016年自行申報收入總額為49395萬元,自行申報應納稅所得額7920萬元,繳納所得稅1188萬元。檢查人員在對該公司財務費用分析時,發現2016年財務費用出現大額增加。2015年該公司列支財務費用36萬元,2016年列支財務費用147.4萬元,其中單筆貼現費用107.4萬元,這引起了檢查人員的關注。
通過查閱會計憑證后附與承兌匯票貼現相關信息得知,2016年3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以商業承兌匯票形式支付貨款3000萬元。B公司取得商業承兌匯票后進行了貼現,取得了名頭為B公司的貼現憑證,貼現費用107.4萬元。之后,兩公司簽訂《商業承兌匯票代理貼現協議》 ,約定該商業承兌匯票由A公司代理貼現,貼現利息107.4萬元由A公司全額支付。3月15日,A公司支付給B公司107.4萬元,取得了名頭為B公司的貼現憑證,并以此作為列支該筆財務費用的票據憑證。
這讓檢查人員產生了疑惑,按照正常商業習慣,A公司以商業承兌匯票方式支付供應商貨款后,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已經解除。B公司將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后,貼現費用理應由B公司列支,為何雙方要簽訂《商業承兌匯票代理貼現協議》 ,由A公司承擔呢?A公司與B公司又存在著怎樣的關系呢?
通過查詢B公司登記信息及納稅申報情況,檢查人員發現,B公司與A公司為同一法人,雙方屬于關聯企業。B公司2014年虧損220萬元,2015年虧損310萬元,2016年虧損180萬元,該公司存在著大額的未彌補虧損,問題到這里終于明了了。
原來,B公司一直存在大額未彌補虧損,將該商業承兌匯票承兌后,列支貼現費用只會將未彌補虧損額增加。因A公司為盈利企業,A公司與B公司又為同一法人的關聯企業,于是經過一番稅收籌劃就將本應B公司列支的貼現費用由A公司列支。考慮到貼現憑證名頭為B公司,不能作為A公司稅前列支的合法有效憑據,A公司與B公司又簽訂了所謂的《商業承兌匯票代理貼現協議》,約定由A公司列支貼現費用,從而既達到A公司多列支貼現費用少繳納稅款的目的,又可以看似合理合法。然而,這仍無法改變本案問題的實質——A公司列支并扣除了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根據以下規定,當地稅務機關對A公司予以補征2016年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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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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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稅款繳納入庫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