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結轉抵免境外所得稅明細表》等3張報表填報規則
2021-05-26 17:11:48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為了便于納稅人準確理解和填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就報表的修訂背景、修訂原則和修訂內容進行了權威詳解。小編將陸續為大家編發相關內容,一定要持續關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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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結轉抵免境外所得稅明細表》(A10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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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填報規則進行了調整和明確。對于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文件規定,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式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納稅人,也應按照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來源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結轉抵免的所得稅額,并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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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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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避免產生理解歧義,調整了原第1行“一、總機構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原第4行“二、總機構用于分攤的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原第5行“三、本年累計已預分、已分攤所得稅”、原第6行“(一)總機構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項目部所在地預分的所得稅額”、原第9行“(四)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已分攤所得稅額”、原第11行“四、總機構本年度應分攤的應補(退)的所得稅”、原第14行“(三)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原第16行“五、總機構境外所得抵免后的應納所得稅額”行次名稱。
2.為滿足省內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填報,將原表內有關行次計算公式中的“25%”“50%”比例調整為“總機構分攤比例”“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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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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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原“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調整為“總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并將其移至表頭部分。將原“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號”調整為“分支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2.為了提高稅款分配計算結果的精準性,調整了“分配比例”的計算規則,由保留小數點后四位調整為保留小數點后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