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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冊公司需要了解工商部門“黑名單”制度-萬事惠

2020-01-17 17:43:10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20151230日國家工商總局令第83號公布,以下簡稱《辦法》)于201641日正式施行。什么是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又稱黑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法律屬性是什么?如何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今天和萬事惠小編一起來了解下深圳注冊公司需要了解工商部門黑名單制度,僅供參考!

 

一、什么是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對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可以發現《辦法》所稱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與《條例》所稱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表述不盡相同,增加了失信兩字,更精準地詮釋了信用監管的理念,更全面地定義了監管對象和范圍。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辦法》規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二、為什么把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稱為黑名單

《辦法》是對國務院關于建立黑名單制度要求的貫徹落實。在實踐中,通常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稱為黑名單。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稱為黑名單制度, 主要依據以下三個:

依據一:《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規定: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依據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規定: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規范各領域紅黑名單產生和發布行為,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在保證獨立、公正、客觀前提下,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征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產生的紅名單黑名單信息提供給政府部門參考使用。

依據三:20168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復函》附件中明確指出: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是指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企業注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知識產權出質登記、商標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統計抽查檢查結果信息、企業統計年報除外)。

三、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法律屬性

在法律屬性上,設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是行政部門的一種信用監管措施,屬于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信用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一是信用監管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六種行政處罰措施之一,《條例》和《辦法》也明確將其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是在執法程序上,執法機關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而是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限執行。

三是在后果上,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不會對企業在經濟利益上造成直接減損,雖然企業會因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而造成商業信譽上的減損進而造成經濟損失,但這屬于間接損失,與行政處罰給當事人的直接制裁有一定的區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用約束機制是對行政相對人失信記錄和行政執法結果進行累計后,再對其實施的權益限制措施,是一種創新性行政約束活動。

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十種情形和對應的法律條款

《辦法》第五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共有十種情形。其中,屬于信用監管范疇的情形,是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的情形;屬于行政執法范疇的情形,是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規定的單項行政處罰累計的情形,以及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的多項行政處罰累計的情形。

依據《工商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違法行為類型和法律法規依據,進一步明確了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十種情形對應的相關工商法律、法規: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對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情形,對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共4條罰則。

(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共4條罰則。

(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共10條罰則。

(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違法行為第五條)、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第八條)、第二十三條(違法行為第六條)、第二十四條(違法行為第九條)、第二十五條(違法行為第十條)、第二十六條(違法行為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第十五條)、第三十條(違法行為第七條),共8條罰則。還有3條違法行為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雖然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沒有明確法律責任,但是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罰則的,應當從其規定執行。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共5條罰則。

(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情形,對應《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三款。共2條罰則。

(八)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違法行為第五十七條)。

(九)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情形,對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第三款。共2條罰則。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屬于兜底條款。

五、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起算日期

《工商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起算日期。

(一)信用監管范疇的情形。《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自《條例》實施之日(2014101日)起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日期起算。

(二)行政執法范疇的情形。《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及第二款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自本《辦法》實施之日(201641日)起工商部門作出的首次行政處罰、撤銷登記及其他行政決定的日期起算。

六、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行政程序

《辦法》在行政程序設定上,遵從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與《條例》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相一致。

(一)信用監管范疇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先公告后列入。《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商部門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辦法》在程序設定上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一致。

2.移出程序:依申請移出。《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辦法》在移出程序設定上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一致。

3.公示方式: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和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同時記于企業名下,并在公示系統上公示。

(二)行政執法范疇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直接列入。《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商部門自相關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辦法》的列入程序遵從《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2.移出程序:直接移出。《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辦法》的移出程序遵從《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3.公示方式: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和行政處罰、被撤銷登記、被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信息同時記于企業名下,并在公示系統上公示。

七、異議處置的行政程序

企業對工商部門作出的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直接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工商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一)對列入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處置程序

1.提出申請。企業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2.異議受理。工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制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制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異議核實。工商部門受理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經部門負責人審查批準后,制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核實結果告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行政復議程序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對工商部門作出的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有異議,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各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各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工商部門糾錯程序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工商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工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八、工商部門懲戒措施

(一)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措施

《辦法》第十五條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在市場準入資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款規定,因《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第二款規定,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有關企業未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工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二)工商內部的聯動懲戒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四項監管措施:一是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二是依照《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是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四是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九、多部門聯合懲戒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等38部門《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各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確定的原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享的信息和數據,依法對存在經營異常和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當事人在本領域內的經營活動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目標。

(一)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懲戒措施:(1)當事人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確需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需要關閉違法網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照有關規定,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網站接入服務,關閉違法網站;(2)對當事人申請增值電信業務進行限制。聯合懲戒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

(二)限制擔任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懲戒措施: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聯合懲戒部門:證監會。

(三)融資授信限制。懲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征信機構依法采集當事人違法信息并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作為融資授信活動中的重要參考因素。聯合懲戒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

(四)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懲戒措施:對因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當事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由執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費行為。聯合懲戒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鐵路局。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懲戒措施: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和數據,在供應土地時進行必要限制。聯合懲戒部門:國土資源部。

(六)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懲戒措施:對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聯合懲戒部門:財政部。

(七)限制參與工程招投標。懲戒措施:對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參與依法進行投標項目投標活動的行為予以限制。聯合懲戒部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

(八)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懲戒措施:當事人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聯合懲戒部門:海關總署。

(九)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懲戒措施:證監會在審批證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設立、變更、從事相關業務等行為時,將企業信用信息作為重要參考,對于當事人的申請從嚴掌握或不予批準。聯合懲戒部門:證監會。

(十)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懲戒措施:禁止當事人受讓收費公路權益。聯合懲戒部門:交通運輸部。

(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懲戒措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予以限制。聯合懲戒部門:安監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等。

(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資金支持。懲戒措施:限制當事人取得政府資金支持。聯合懲戒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十三)限制企業債券發行。懲戒措施:對當事人申請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進行限制。聯合懲戒部門:發展改革委。

(十四)限制取得生產許可。懲戒措施: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申請生產許可證予以限制。聯合懲戒部門:質檢總局。

(十五)列為檢驗檢疫失信企業。懲戒措施:將當事人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企業,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聯合懲戒部門:質檢總局。

(十六)限制獲得相關榮譽。懲戒措施:各部門在本行業、本領域內向企業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性稱號時,須將其恪守信用作為基本條件;對于評選周期內有失信及嚴重違法情形的當事人不予頒發榮譽稱號,已取得的榮譽稱號應予撤銷。聯合懲戒部門:各有關部門。

(十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懲戒措施:工商總局在門戶網站公布失信企業相關信息的同時,通知國家網信辦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聯合懲戒部門:國家網信辦。

(十八)其他聯合懲戒措施。

另外,工商部門向各相關部門提供企業登記、監管、行政處罰信息,為其準入審批和行業監管提供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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