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的必要性
2022-07-19 16:52:29
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已存在多年,這是由這兩種權利的法律地位、確權的機構等原因造成的。理論界和司法界早就知道這個問題,但一直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從維護法律秩序的要求出發,有必要解決這一沖突。
首先,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是適應入世后法律環境的必然要求。作為WTO成員,我們有義務嚴格遵守以TRIPS協議為代表的一系列WTO協議和章程,嚴格遵守國際法中“條約必須遵守”的承諾。TRIPS協定第16條明確規定:“商標權不得損害任何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影響成員根據其使用確認其權利有效性的可能性。”該條款將在先權利的范圍界定得非常寬泛,基本上包括任何在先權利。《巴黎公約》“制造商的名稱權”被納入工業產權范圍進行保護,有關國際組織一致認為,至少應反對受保護的商號權、受保護的工業設計權、著作權、受保護的原產地地理名稱、姓名權和肖像權。與此同時,歐美國家在相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采取了各種立法方式來減少和避免商標權與其他權利尤其是商號權的沖突。相比之下,中國缺乏解決這種沖突的法律規定。雖然在《商標法》中規定了注冊商標不得與在先權利相沖突,但由于沒有規定在先權利的范圍,操作起來比較困難。商號權處于非常尷尬的地位,更不用說抵御后期權利的沖擊了。顯然,這種立法形式與中國入世后的法律環境不相適應。
其次,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是保護我國民族產業尤其是傳統老字號企業的必然要求。中國加入WTO后,外國企業的涌入是必然趨勢。西方國家一直非常重視對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他們肯定會通過商標注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也不排除會用搶注的方式來獲取更高的利潤。中國的民族產業很多都是建立在傳統產業傳承的基礎上,包括很多國內知名的老字號企業。商號對這些企業來說是寶貴的無形資產,是信譽所在。在我國現行的企業名稱注冊方式和混亂的級別管轄、地域效力機制下,企業名稱權或商號權根本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地位,這將為商標搶注創造極大的空間和可能性。如果不能通過法律手段有效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合理劃定二者的邊界,我們的民族產業將不堪一擊。
第三,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可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法律秩序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法律秩序的穩定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權利的穩定。我國現行立法對商標權和商號權的取得和維護背離了權利穩定性的要求。各種權利的穩定和清晰界定是創造穩定市場秩序的前提,是實現公平競爭的必要條件。可以激勵企業積極創造、合理使用、有效維護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我們必須為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使二者和平共處,將成為有序法律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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