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與私權的沖突是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因素
2022-07-11 17:25:22
知識產權法作為鼓勵和保護創新的法律制度,在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壟斷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賦予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私權領域的最大利益,使知識產權權利人享有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專有權。從利益的角度來看,雖然知識產權具有很強的公共利益性質,知識產權法試圖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與協調,但這并沒有改變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也沒有改變知識產權法捍衛知識產權權利人最大利益的屬性。
同時,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手,自產生以來就以社會本位為思想基礎,旗幟鮮明地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場失靈時限制個人利益追求社會整體利益。反壟斷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守護者,是平衡知識領域個體利益與全社會利益的規制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全社會的利益。不難理解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在知識領域的沖突與規避。然而,目前實施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主要反映了發達國家的愿望。雖然經過多次談判和修改,但仍然是發達國家根據自身經濟發展和綜合利益做出的選擇性制度建設,更多體現了發達國家尤其是歐美國家的利益。各國在制定本國知識產權法時,都考慮到了本國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的現狀,以符合本國產業發展的利益。所以我們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無論是國際規則還是各國國內法,都存在不同層面的沖突和斷層。這就為知識產權的濫用提供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