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被認定后的行為有效嗎?
2021-07-08 10:48:59
核定征收作為一種稅收征收方式,并不是嚴格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在實踐中,大多數地方政府都把批準征收作為一種稅收手段來吸引企業投資。
以稅收返還等優惠內容作為行政承諾條款,寫入投資協議。
?
一、為了保障我國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合法權益,大多數投資和投資企業通過與地方政府簽訂投資協議,同意具體的核定征收稅收優惠政策。
1. 各投資企業還將包括核定征收在內的綜合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其居民投資的重要考慮因素。
2.?核定征收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其他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共同構成地方政府與企業簽訂的投資協議中的稅收優惠條款。
3. 投資協議中約定的核定征收事項應按稅收優惠政策處理。
二、2014年底,國務院發布《關于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專項清理。
1. 為了維持正常經濟秩序并防止過度校正,有關核定征收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GUOFA[2015]25)中止了文件62的特別清理工作。
2. 并特別明確地表明,"各地與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的核定征收優惠政策應繼續有效,現金部分不得追溯。
3. "暫停核定征收稅收優惠政策是對國民經濟低迷的一種回應,更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和稅收管理的實際,也為行政機關和企業解決矛盾提供了途徑。
三、如果行政機關和企業在投資協議中,同意了經批準的核定征收,稅務機關不得在第25號釋放之前"翻過舊帳"批準已經完成的投資協議。
1. 根據第25號的規定,以及適用于申請批準的收集、企業或其股東的稅務處理的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對已結束的交易重新征收稅款;
2. 在第25號文件發布時執行的投資協議,以保障被投資企業的利益,并考慮政府的公眾信任,應在合同期限內繼續進行。
3. 行政機關違反合同內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企業有權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