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相關規定
2021-07-08 10:48:4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相關規定通知》(國稅發[2006] 187號),如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稅務機關可以參考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負擔,與其發展規模相近,收入水平,根據征收土地增值稅征收土地增值稅率: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不設書;
(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應稅材料的;
(3)雖然設置了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信息,收入憑證和費用證明不完整,難以確定轉移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
(4)符合清算增值稅的條件,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限期內責令清算,清算后不予清算。最后期限;
(5)報告的稅收基礎明顯偏低,沒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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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的情況符合上述條件之一,那么土地土地增值稅就會被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1)社會保障房未征收土地增值稅;
(2)普通標準房屋的2%;
(3)4%的非標準房屋;
(4)2%的商品工業廠房;
(5)商業工業廠房以外非住宅類型房地產的6%。
納稅人應當按照現行土地增值稅核定和征收的有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的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實行核定征收。
(1)對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他們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清算時確實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應當進行核定征收。普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的,住宅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2)對納稅人轉讓存量房的行為:
1. 如果個人轉讓非住房和其他儲藏室,則按照轉讓收入總額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2. 在主管稅務機關將該單元確認為異常戶后,其庫房將被委托拍賣。如果買方愿意支付相關稅費并向局方申請開具發票,買方應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土地增值稅按照拍賣收益全額的5%征收。
3. 如果場外單位通過委托拍賣或其他形式轉讓的庫房,應提供相關的轉讓書面材料,并按照拍賣所得的全部金額征收土地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5%。增值稅。
4. 轉讓股權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按照審計和收集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結算的,應當在報告股票交易費時提供相關的書面材料,土地稅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有關所需的書面材料,請參閱網站稅務指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和征收的有關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條的第二次執行時間以申報的時間(收貨時間)為準。房地產登記部門。政府政策,法律法規的客觀存在以及商業條件的不確定性使得土地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得到了驗證和征收。如果您不了解土地增值稅核查的相關規定,您可以咨詢稅洼地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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