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完善建議
2021-07-08 10:48:11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完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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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隨意性較大
企業所得稅的核定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綜合考慮行業特點、企業所處地理位置、經營規模、盈利水平等多種因素, 和同一區域規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參照對比, 進行分類逐戶核定。但現實工作中, 參照核定情況較少, 一般按最低標準核定, 這與企業的實際情況差距較大。納稅額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根本利益, 長此以往, 這種核定征收方式極易形成稅務部門的特權, 對采取核定征收的企業, 核定額度的減少就是變相的稅收減免。
(二)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違稅法的公平原則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而它的多少取決于企業利潤, 如若所有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沒有企業之間的差異, 統一按照同一標準同一額度核定征收, 嚴重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
(三)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大范圍推廣可能引發負面影響
核定征收不管企業是否虧損, 均應繳納稅款, 對于有些實際經營中確實虧損和因沒有業務長期零申報的企業, 會加重其財務負擔, 引發納稅人的不滿。另外, 大面積推行核定定額征收后, 會造成一部分會計從業人員失業, 從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
(四)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定程度上加大管理風險
首先, 會造成稅務部門管理職能的弱化, 不利于監督納稅人完善財務會計制度;其次, 核定定額方式簡單粗放, 極易掩蓋真實的稅源情況, 與推進稅收征管規范化、促進稅收現代化相違背, 不利于稅收監管。再次, 對一般納稅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與增值稅管理之間相矛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一般納稅人若會計核算不健全,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若對一般納稅人因會計核算不健全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相應的增值稅管理也應同步采取相應的措施, 否則對兩個稅種的管理會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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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完善的建議
(一)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與納稅服務并重
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共同構成稅務部門的核心業務, 是稅收工作的“雙核”, 兩者在稅收工作中承載著實現組織收入、服務經濟發展的基礎職能。處理好稅收征管與納稅服務之間的關系, 可以更好地發揮其提升稅源管理質效、優化稅收征納關系的關鍵作用, 更好地推動稅收整體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
(二) 加強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稅收征管廉政風險防控
加大執法檢查和督查力度, 逐步實現了所得稅征管“人為管稅”向“風險管稅”的轉變, 促進了稅務部門和稅務干部依法行政和廉潔從稅, 對于大搞“關系稅”、“人情稅”, 違規擴大征收范圍、擅自改變標準、工作流于形式的, 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問責。
(三) 建立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鑒定管理長效機制
加大企業檢查和稅收督促力度, 對核定企業進行動態管理, 建立企業稅收跟蹤調研長效機制, 完善調研指標體系, 做好企業稅收監測分析, 準確掌握和了解所得稅征管動態和企業經營狀況, 引導企業自覺依法納稅。再根據對納稅人跟蹤監測情況, 對核定征收適時作出調整, 滿足條件繼續核對征收, 不滿足條件的及時調整征收方式。
(四) 形成社會合力, 建立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護稅新體系
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信息化和納稅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 確定以稅務機關為稅務工作核心主體的同時, 更應注意吸收社會力量參與, 加強與工商、財政、金融、統計等部門的溝通和合作,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強化稅收數據分析比對, 真正實現信息共享, 提高服務質量與效率, 形成綜合治稅社會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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