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北京)
2021-07-08 10:48:10
?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章 核定的內容、標準
第四章 核定的時間
第五章 核定與變更的程序
第六章 納稅申報
第七章 附則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0]38 號)的規定,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部分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定率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1995]544 號)等文件,進一步完善我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依照執行。
?
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辦法》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好。
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尤其是進一步完善我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不僅能夠強化稅收基礎管理,而且能夠促使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有利于稅收增長和企業發展的良性互動。由于此項工作涉及面廣、影響性強,各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做好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工作。
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各局要結合實際,深入細致開展好辦法落實工作。
(一)要利用各種有效的宣傳方式和手段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輔導工作,宣傳、輔導要注重實效,通過宣傳輔導使稅務干部和納稅人準確了解辦法的具體內容,把核定征收工作做好。
(二)加強業務科、科所之間的合作、溝通與銜接工作,以保證核定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針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存在的問題,幫助督促其建帳建制,積極引導其向查帳征收方式過渡。
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84 號)規定,經縣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獲得許可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結合本辦法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收方式。
四、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對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將在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 號)時一并考慮。
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貫徹落實《辦法》要充分體現公平、公正、透明原則,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稅務機關要以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資料為依據,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確定其是否核定征收。對于信息不全或納稅情況異常的,稅務人員可深入企業調查了解或利用稅務評估取得信息,確定征收方式。稅務機關要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對納稅人的舉證、申訴,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主動和納稅人溝通、約談,澄清事實,解決問題。
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市局將把核定征收執行情況納入每年的執法檢查,對未按本辦法核定征收的,將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工作要納入各局目標責任的考評范圍。
八、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本《辦法》所用附件由各局自行制發。
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各局在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企業所得稅純益率分行業標準(略)
2.國家標準行業代碼(略)
3.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表(略)
4.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通知書(略)
5.稅務檢查反饋單(略)
6.納稅人舉證表及納稅人舉證需附報的資料清單(略)
7.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復核結果通知書(略)
8.純益率調整報告書(略)
9.企業所得稅純益率調整通知書(格式一、格式二)(略)
10.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變更申請表(略)
11.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變更通知書(略)
12.核定征收備案統計表(略)
?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促進企業完善財務核算、建帳建制,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 號)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征管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是指納稅人未能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稅務機關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或財務會計核算情況,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權限和方法,核定純益率或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本《辦法》專指核定純益率征收,有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征收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核定純益率征收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核定納稅人的純益率,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按核定的純益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方法。
北京市企業所得稅純益率分行業標準(詳見附件一)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應稅所得率標準,結合北京市實際確定;純益率標準隨著行業利潤水平的變化,由市地稅局適時進行調整,各區縣局、分局不得自行調整。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我市地方稅務局征管范圍內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五條 核定年度享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含福利企業)納稅人不得實行企業所
得稅核定征收方式。
第三章 核定的內容、標準
第六條 核定的內容和標準
一、帳簿的設置及記載
納稅人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納稅人是否設置必要的會計科目,建立并正確登記各類總帳及相應的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帳,其中收入、存貨、成本費用、現金、銀行存款、利潤及分配、各項往來等帳簿為必設。
二、收入總額的核算
納稅人是否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原則,正確的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納稅人取得的收入是否做到憑證合法、齊全、入帳及時足額。
三、允許扣除項目的計算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否對各項成本費用憑證合法、齊全,正確結轉成本、攤銷費用。往來業務處理及時,各種存貨的購進、發出、盤點及產成品出入庫手續完備、原始憑證合法、齊全,計量、計價準確無誤;對準予扣除項目是否計算全面、正確、無誤,納稅調整項目是否符合
稅法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四、納稅資料的編報及保存
納稅人是否按月結帳,及時編報財務會計報表,做到帳表、帳實相符,并按規定保存帳簿、進貨憑證、銷貨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以及其他納稅資料。
五、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是否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如實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是否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
第七條 對納稅人的行業確定均按國家標準行業(詳見附件二)劃定,企業多業經營的,無論
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上年經營主業,其主業收入不得低于企業全部收入總額的
50%,核定其適用某一個行業的純益率,無法確定主營行業的,執行綜合純益率。
第四章 核定的時間
第八條 對符合核定征收范圍的納稅人每兩年全面核定一次,期間要了解、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財務核算等情況,同時隨著企業經營主業及核算水平變化情況,對納稅人純益率的調整及征收方式發生變化進行核定。時間均為當年一季度。期間還要有重點的選擇純益率、征收方式發生變化的納稅人進行評估。
對檢查反饋需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的核定時間為接到《反饋單》一個月內完成核定,實行核定征收的從實施檢查當年的 1 月 1 日起執行。
第五章 核定與變更的程序
第九條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核定,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采用稅務機關核定和納稅人舉證
相結合的方法,確定納稅人是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稅務機關核定程序本著一級受理一級審批,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具體核定權限各區縣
局、分局自行確定,并于確定后一個月內書面報市局備案。
一、主管稅務所核定并審批
主管稅務所按照核定內容和標準對納稅人(含檢查提供的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全面分析逐項進行審核,對相同或類似行業、規模、地域的企業,核定的稅負盡可能保持一致,并將審核結果填入《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表》(詳見附件三,以下簡稱《核定表》)的審核項目欄,經所長審批同意,及時制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通知書》(詳見附件四,以下簡稱《通知書》),加蓋稅務所公章,送達納稅人,報區縣局備案。
主管稅務所應于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二、區縣局、分局核定并審批
主管稅務所應先行對納稅人(含檢查提供的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進行初審,認真填制《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表》,報送區縣局、分局審批。經區縣局、分局
審批同意后,稅政科室制作《通知書》,加蓋區縣局、分局公章,返給稅務所,稅務所送達納稅人。
主管稅務所及區縣局、分局應于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三、各區縣局、分局、主管稅所務所在制作《通知書》之前,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由主管稅務所采取簡便易行的方式事先告知納稅人。
第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對檢查人員通過檢查發現納稅人存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填寫《稅務檢查反饋單》(詳見附件五,以下簡稱《反饋單》)。
各區縣局、分局稽查所,將《反饋單》報檢查科;市稽查一、二局,由業務科將《反饋單》反饋到被查企業所屬區縣局分局檢查科。檢查科將《反饋單》反饋到被查企業主管稅務所。
主管稅務所對稅務檢查發現問題的納稅人按第十條程序進行核定。
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納稅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于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供相
關證據進行舉證,填寫《納稅人舉證表》(詳見附件六-1)及提供《納稅人舉證需附報的資料清單》
(詳見附件六-2)中列明的全部資料。
第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主管稅務所應及時就納稅人提交的全部證據資料進行復核,必要時可實施實地復核,并在《納稅人舉證表》中簽注復核意見,確認企業是否維持原核定結果或調整的情況、原因等,報區縣局、分局審批同意后,業務科室制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復核結果通知書》(詳見附件七,以下簡稱《復核結果通知書》),加蓋區縣局、分局公章后,返給稅務所,稅務所送達納稅人。
主管稅務所及區縣局、分局應于接到全部舉證資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
納稅人逾期未舉證的,《通知書》從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和純益率一經確定,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做變更。
一、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較大變化的,須在年度終了后二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書面報告調整本年度純益率并填寫《純益率調整報告書》(詳見附件八),否則造成少繳稅款的,各區縣局、分局有權按納稅人的實際經營主業調整當年純益率。
二、主管稅務所接到納稅人的書面報告后,依據日常征管情況,如有必要可同時讓納稅人提供相關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核;
主管稅務所對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較大變化而未進行書面報告的納稅人,有權根據日常征管情況在年度終了后第一季度內按納稅人的實際經營主業調整當年純益率。
對上述兩種情況主管稅務所在《純益率調整報告書》上簽注意見或自行填制《純益率調整報告書》并簽注意見后;報區縣局、分局審批同意后,稅政科室制作《企業所得稅純益率調整通知書》(詳見附件九),加蓋區縣局、分局公章,返給稅務所,稅務所送達納稅人。
若審批認定不需調整的,應繼續實行原核定的行業純益率。
主管稅務所及區縣局、分局應于第一季度內完成純益率調整的審批工作。
第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通過改進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帳簿,規范財務核算,能夠正確計算盈虧,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可在次年申請變更為查帳征收方式。
一、納稅人于次年的二月底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變更申請表》(詳見附件十,以下簡稱《變更申請表》)。
二、主管稅務所接到納稅人申請后,依據本辦法第六條進行核定填寫《變更申請審批表》簽注意見后;報區縣局、分局審批同意后,稅政科室制作《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變更通知書》(詳見附表十一),加蓋區縣局、分局公章,返給稅務所,稅務所送達納稅人。
若仍未達到查帳征收標準的,繼續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
主管稅務所及區縣局、分局應于第一季度內完成征收方式變更的審批工作。
第十六條 納稅人對征收方式核定、復核結果、純益率調整、征收方式變更決定有異議的,應于接到《通知書》、《復核結果通知書》、《企業所得稅純益率調整通知書》、《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變更通知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所按《稅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相關資料歸檔。
第十八條 各區縣局、分局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將收入總額在 500 萬元以上被核定為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的備案統計表(詳見附表十二)報市局備案。
第六章?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納稅申報的時間
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每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對納稅人的收入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收入總額的申報核算
一、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的年度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的全部收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所指的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如取得國家規定的免稅收入或投資收益,應在計算收入總額時將國家規定的免稅收入或投資收益減除,其中取得的需補稅的投資收益按照有關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納所得稅額的申報計算
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應納所得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去需補稅的投資收益在被投資方的已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乘以適用的行業純益率,加上需補稅的投資收益還原為稅前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行業純益率+需補稅的投資收益還原為稅前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需補稅的投資收益在被投資方的已納稅額
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需補稅的投資收益是指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前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在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彌補。具體操作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除京地稅企[1997]234 號及京地稅企[1998]143號中保留定額征收辦法外,其他有關核定征收文件一律廢止。
對本《辦法》執行前已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應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