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核定征收所得稅的具體規定
2021-07-08 10:48:01
崇明核定征收所得稅是我國稅收征管的一種補充方式。由于立法原則不平衡、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程序規定等原因,我國的批準征收在實踐中呈現出擴大的趨勢,這與制度設計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這就需要從制度上入手,重塑核查收集的基本原則,細化核查收集的認定標準,規范核查收集的相關程序,促進我國核查收集制度的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稅務機關的核定征收權有著明確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和征收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設置帳簿。
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設置帳簿。
3. 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絕提供稅務資料的。
4.設置帳簿,但帳簿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核對的。
5. 因納稅義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仍不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
6. 納稅人申報的稅基明顯偏低,沒有正當理由。
7. 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納稅款,由稅務機關批準,并責令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納稅登記的納稅人和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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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方法確定應納稅額:一。指在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有類似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的納稅人,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上合理的費用、利潤的方法確定公司的稅負水平;三計算或者計算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四按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及《契稅條例》等法律當中都有關于核定征收的條款。
此外,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大量的關于稅收核定的規范性文件, 比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確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等, 這些規范性文件共同構建起我國稅收核定征收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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