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小建議
2021-07-08 10:47:48
“征收辦法”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批準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稅率或者應付款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一)收入總額能夠正確計算(核定),但是成本總額不能正確計算(核定);(二)成本總額能夠正確計算(核定),但是收入總額不能正確計算(核定);(三)納稅人的收入總額或者成本總額,可以通過合理的方法計算和推斷。納稅人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應當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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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小建議
1. 超過規定標準的,經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得申請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也不得在年度結算時補繳稅款。這種固定壽命的稅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現行稅收政策的不完善和清晰所致。
2. 《征收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在年度終了預繳稅款或者辦理匯算清繳時,按規定填寫企業所得稅(乙類)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然而,企業所得稅月度(季度)納稅申報表(B類)的內容設計相對簡單。按月(季度)預繳和年終結算的格式相同,不像企業所得稅征收表。除了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報稅外,還有很多附表。因此,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實際營業利潤率超過核定應納稅所得額20%的,不申請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因認定的行為不增加總收入的,從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很難發現問題。銷售(業務)收入。
3. 對企業所得稅B類報稅表進行改進,將月度(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與年度報稅表分開,對核定的應納稅所得率和核定的應稅稅額分別制定B類報稅表和相關的報稅表。其目的是能夠從各種報稅表中發現稅務問題。
4. 企業所得稅B類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總收入項目應當包括總成本和費用項目(無論是批準應納稅所得率,還是應納稅所得額按總收入核定,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按成本費用核定,或者應納稅所得稅根據現行報稅表核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應當包括總利潤項目,作為銷售(業務)收入,在現行報稅表的基礎上增加總成本和費用,實際利潤率項目(總利潤/總收入),由稅務機關在結算時確定的應納稅所得率。及其他項目等。
5. 明細表包括:利潤明細表,由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視同銷售(營業)收入、投資收入、非稅收入、免稅收入六部分組成;成本支出明細表,由主營業務成本、營業外收入、視同銷售(營業)收入、投資收益、非稅收入、免稅收入四部分組成。其他業務成本、營業外支出和視同銷售(營業)成本;期間費用明細表,此表由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三部分組成。及其他明細表等。
6. 批準應納稅所得稅率的,按照稅務機關結算時確定的應納稅所得稅率計算年度企業所得稅,減去按照稅務機關年初批準的應納稅所得稅率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即稅務機關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二、經核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匯算清繳時的利潤總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當年累計預繳的所得稅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 “納稅人及其主要業務的生產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所得額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二十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斑@里”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納稅所得額”應在什么時候申請調整。
2. 由于企業所得稅是按納稅年度計算的,經批準的企業發生“征收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情況時,也應當申請調整年末應納稅所得稅率或者應稅額,不宜調整當年年中的應稅所得稅率或應付款額。比如上半年經營情況很好,提出了調整申請。然而,由于一些原因,下半年的經營狀況明顯下降,此時仍需申請調整,因此必然要申請兩次調整,但經常調整兩次也不能準確反映企業的年度經營狀況。因此,企業在年度終了時,應當首先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以便稅務機關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增減變動是否達到20%,以確定是否進行調整。并根據復測結果進行年度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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