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立法原則
2021-07-08 10:47:39
崇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是與查賬征收相對應的一種稅額確定方式。作為一種在稅務部門無法進行查賬征收時的補救措施, 核定征收在我國稅收征收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制度設計以及稅收體制等方面的缺陷, 使得核定征收在實踐當中暴露出一些弊端, 背離了制度設計的初衷, 破壞了稅收公平的原則, 亟需加以完善。
崇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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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指如果沒有相應法律為依據, 國家沒有征稅的權力, 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原則, 我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有權拒絕執行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 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這一規定表明, 我國稅法已將稅收法定作為重要原則予以采納, 稅務機關在采取推定課稅方式時, 應嚴格地遵循稅收法定原則, 保證稅收職能正當實現。
2.崇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指國家稅收的需要,使納稅人的負擔與經濟狀況相適應,使納稅人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稅收公平原則是關于稅收負擔公平地分配于各納稅人的原則, 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稅法領域的具體體現。稅收公平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重含義:橫向公平要求經濟條件相同的納稅人負擔數額相同的稅收, 即同等情況納稅人同等對待;縱向公平要求經濟條件不同的人負擔不同數額的稅收, 即不同情況納稅人要區別對待。
3.崇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核定作為一種行政確認行為, 應當盡可能地降低行政成本, 提高行政效率。具體來說就是要用盡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消耗取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 并通過稅收分配促使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稅收效率原則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必要補充, 如何實現二者之間的合理平衡, 這是稅收立法和稅收執法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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