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核定征收,不是落后地區才有的政策
2021-07-08 10:46:43
要使核定征收權的司法控制落到實處,所需要進行的努力遠不止于此。法院與稅務機關各自權力的邊界具體怎么落實,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提升了之后,如何對審判權進行監督,怎樣完善核定征收訴訟的監督程序,稅務機關在法院作出不利于己的裁決后如何救濟,納稅人由于不適當的核定征收而多繳的稅款如何退還等等,這一系列問題的解決都需要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每一位納稅人在日后的核定征收實踐中慢慢地摸索。法治是艱難的事業,稅收法治的每一步推進都需要稅法人附上加倍的努力,緊跟經濟生活和司法實踐的變化趨勢稅收核定征收,使理論、制度和實踐不斷磨合,相互促進。稅收核定征收權的司法控制需要一個艱難的探索過程,是一個愈來愈新,不斷煥發生命力的議題。
在核定征收的現行規定中,不確定概念大量存在,導致司法審查依據不足,具體體現在適用條件和核定方法兩方面。關于核定征收的適用條件,實踐中經常援引的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其中指出了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六種情形。這些情形表述不清,給司法適用帶來了極大的困難。比如“帳目混亂”這種表述過于模糊,對其適用與否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往往各執一詞;“成本資料”的含義也不清晰,缺少哪種成本資料才構成難以查賬,實踐中雙方分歧很大。如會計制度中予以認可的入庫單、盤點清單、出庫單等資料都能反映企業的成本內容,如果缺失上述資料能否根據“成本資料、收入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規定適用核定征收,實踐中很難操作。
馬克思說:“稅收是政府的奶娘”,是稅收保持著政府作為公權力部門的運轉。如果沒有公民繳納稅款意志的形成,政府也就失去了運轉的物質支撐。稅收作為存在的基礎,沒有了稅收,也就沒有了的存在。在政府不存在直接性生產活動的情況下,政府存在的理由是公民所賦予它的權力,政府依靠公權力調節社會的運轉,維護社會的安全。進而稅收核定征收,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還承擔起對公民的最基本生活進行保障的義務。
稅法沒有明確制定一套系統的核定征收的跟蹤管理辦法。實踐中,稅務機關因受多方原因的制約,也不可能持續管理監督每一戶納稅人的財務狀況。由于缺乏后續管理,稅務機關無法掌握納稅人的經營變化情況。一旦降低納稅人管理賬簿的義務,那么核實其真實收入將變得困難,這也給納稅人提供了更大的偷漏稅款的空間。
要保證司法的獨立性,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為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院長周強2018年3月9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在報告中,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的五年,在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堅強領導下,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稅收核定征收,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工作目標,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審判質量效率、隊伍素質能力和司法公信力”。
筆者查考了大量稅收核定征收方面的法規制度和學界研究成果,在此基礎上深度剖析對我國稅收核定征收權進行司法控制可以依據的相關規定現狀,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之處。本文對我國出現的稅收核定征收案例進行了統計分析,得出手數據,作為文章的論據支撐,在文中多次引用。本文的創新之處在于研究內容的創新。筆者站在司法控制的角度對核定征收權進行研究,從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出發,又絕不同于一般的案例分析,試圖對其進行總結和探討,進而發現司法控制中存在的問題。行使稅收核定征收權的意義就是發揮稅務機關的能動性,以彌補稅收法律的不足和實際操作過于復雜帶來的稅收成本過高。只是這種能動性的發揮,要受到司法的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內,帶著鐐銬起舞稅收核定征收。目前我國司法控制現狀及司法控制不力的原因分析是本文論述的,司法控制如何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司法機關如何發揮自身的能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