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核定征收企業,申請起來就是這么簡單
2021-07-08 10:46:36
但正是核定征收過程中公權力機關自由裁量的過大,核定結果對納稅人的嚴重拘束性,我們看到核定征收一旦運用不當就會對納稅人造成嚴重傷害,從而破壞整個稅收征管秩序。正所謂“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核定征收制度從設立之初就具有咄咄逼人的氣勢,它很容易把一個正常的交易從稅法的層面否定掉,從而傷害公民的自由權利。另外,它容易導致權力尋租和行政腐敗。因此稅收核定不能獨斷專行,必須受法律嚴格約束。
該優勢之證據相比較對方更具有證明力,但如果該優勢證據不能夠使法庭確信主張的案件事實真是存在也是不可以的核定征收企業,法庭在對比雙方證據采優勢證據意見當能還原事實真相,或者這種還原能夠達到“蓋然性”,這種高度概率性的還原在一般性的行政案件中已經達到了所要求的證明程度核定征收企業。接近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是一種更高層次的舉證標準,它要求法庭對案件事實形成內心確信或者得出結論。
如果納稅人經濟行為僅僅是為了減少稅收的繳納,選擇的交易的外在法律形式與其經濟活動不相適應,也就是說,只有在濫用法律形式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是避稅而非節稅。 這種濫用稅收法律而進行稅收規避的行為是我們所應該制止的,征稅機關也有充分的理由去打擊和限制,否則稅款將無法的到保障。然而在打擊避稅行為的同時,實質課稅原則很容易造成權利濫用。
當然,就行政復議而言并不必要經過實體審理,而只要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行政復議期滿,都可以直接起訴。不可否認,行政復議因其專業性和高效性,在節約納稅人時間成本和司法資源方面有很大的優勢;但是,由于復議機關一般為做出核定征收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級機關,二者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行政部門內部及上下級之間的“保護主義”,使得納稅人對復議結果往往持懷疑和否定的態度,最終還是會走上司法解決的道路。現行納稅以及復議前置程序的限制使得制度設計的門檻過高無疑是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稀少,與我國社會發展狀況不相符合的重要原因。 這會大大影響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便捷高效處理。從而,降低納稅人尋求司法救濟的可能性。
任何單位臆斷的法律根本不應該具有法的執行力,而這種臆斷也大大違背了依法治國的要求核定征收企業。在我國的《稅收征管法》中,稅務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范圍之廣、幅度之大得以充分體現,稅務處罰種類選擇的多樣性,處罰幅度之寬泛,對應納稅額的核定之自由核定征收企業,在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方面,稅務機關具有很大的自由決定權。
在稽查過程中,稅務機關應該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和地位。作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調查職能時,應該全面客觀地調查納稅人的情況,不但要收集納稅人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等證據,也要收集法定扣除項目、合理費用支出等證據,應中立地看待稅務機關的角色,而不應只把稅務機關放在納稅人的對立面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