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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2020-10-13 17:35:29

《關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落實國家《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率先建設粵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推動港澳青年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聚集發展,促進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前海〔2015〕43號)、《關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規〔2019〕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結合前海實際發展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根據《若干措施》為港澳青年在前海實習就業、創新創業以及生活發展提供服務保障的各類扶持獎勵資金安排使用,適用于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實施原則】前款所稱扶持獎勵資金在前海產業發展資金下設立。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實效”的原則,實行“單位申報、條件核準、部門決策、社會公示、監督檢查”的制度,對經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認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主體給予資助。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實習和就業

  第四條【設獎學金】前海企事業單位在港澳高校(見附件1)設立獎助學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按其當年用于高校獎助學金實際支出的50%一次性給予每年最高25萬元配套資助:

  (一)與港澳高校合作設立獎助學金,并冠名“前海深港合作區—XX(單位名稱)獎(助)學金”;

  (二)設立高校獎助學金方案獲得前海管理局認可;

  (三)為獲得獎助學金的港澳青年提供實習或就業機會。

  該項資助每年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對同一企事業單位的資助不超過3年。

  第五條【實習資助】前海企事業單位為參與“粵港澳大灣區香港青年實習計劃”(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香港特區政府民政事務局主辦)或“粵港澳大灣區澳門青年實習計劃”(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澳門人才發展委員會主辦)的港澳青年提供實習崗位,每接收1名在校港澳青年大學生,實習單位可以按每人每月1000元標準獲得資助。港澳青年大學生實習期至少1個月以上,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六條【就業資助】港澳青年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分別給予大專(含副學士)1萬元、本科生2萬元、碩士3萬元、博士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一)具備全日制大專(含副學士)或以上學歷,學歷以申請資助時提交的憑證為準;

  (二)畢業證(學位證)發放之日起,5年內與前海企事業單位簽訂2年期限以上的勞動合同且在該單位實際工作滿1年。

  前海企事業單位每招用1名符合上述條件的港澳青年畢業生,給予用人單位2000元資助。

  第七條【專業人士】取得香港或澳門執業資格證書(見附件2)的港澳青年,與前海企事業單位簽訂2年期限以上勞動合同且在該單位實際工作滿1年的,可以獲得一次性5萬元資助。

  第八條【人才獎勵】港澳青年在前海創業就業期間,被認定為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或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人選,按市資助金額給予1:1配套資助,資助分5年平均發放。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

  第九條【創業啟動】港澳青年創辦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相應資助:

  (一)獲得深圳市創業資助、創客創業資助,按市資助金額給予1:1配套資助;

  (二)獲得深圳市“深港創新圈”計劃項目資助,按市資助金額給予1:1配套資助;

  (三)獲得香港創新及科技基金“企業支援計劃”或香港青年發展基金“創業配對基金”資助,按實際資助金額給予1:1配套資助;

  (四)獲得香港科技園“網動科技創業培育計劃”、“科技創業培育計劃”或“生物科技創業培育計劃”資助,按實際資助金額給予1:1配套資助;

  (五)入駐前海管理局主辦的前海創業園區6個月以上,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助。

  上述單項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累計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企業可享受疊加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創業成本】港澳青年創辦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相應資助:

  (一)入駐前海管理局主辦的創業園區,按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資助企業租金和物管費用總額(園區官方發布租金和物管費用指導價)。對同一企業資助不超過3年;

  (二)獲得深圳市科技創新券,按科技創新券的實際使用額度給予1:1配套資助;

  (三)獲得香港科技券計劃資助,按科技券的實際使用額度給予1:1配套資助。

  同時符合上述(二)、(三)條件的企業,可享受疊加資助,兩項總額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培育企業】港澳青年創辦企業累計獲得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投資,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且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不低于30%,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資助。

  第十二條【重點項目】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其他獨立法人機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相應資助;累計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企業,可享受疊加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一)入選為深圳市“孔雀計劃”創新團隊或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創新創業團隊,按市資助金額的50%一次性給予項目依托單位最高800萬元配套資助;

  (二)入選為深圳市高層次創新創業預備項目團隊,按市資助金額的50%一次性給予項目依托單位最高250萬元配套資助;

  (三)獲得香港創新及科技基金企業支援計劃資助港幣600萬元以上,按香港創新及科技基金的資助金額(按申報受理之日港幣實時匯率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的50%一次性給予企業最高300萬元配套資助。

  第十三條【上市獎勵】港澳青年創辦企業實現首次公開上市,其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或香港聯交所上市,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助;在倫敦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或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資助。

  第十四條【資質認定】港澳青年創辦企業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助;通過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助。

  第十五條【風險補償】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港澳青年創辦企業發放首筆貸款產生的壞賬獲得市財政給予的風險補償金后,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請疊加風險補償金。補償標準按單個企業壞賬損失的20%一次性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六條【創業交流】港澳青年創辦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相應資助:

  (一)獲得中國創新創業大賽行業總決賽的決賽或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創客大賽綜合獎獎金;

  (二)獲得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含國際賽)行業決賽或總決賽獎金;

  (三)獲得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區賽(預選賽)決賽獎金。

  按獲獎金額給予1:1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兩項以上比賽獲獎,按“就高從優不重復”的原則,資助獎金較高的一項。同一企業在新一年度更高級別比賽獲獎,可按上述標準再次申請資助。

  第十七條【融資成本】港澳青年創辦企業在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相應資助:

  (一)在前海依法注冊設立時間不少于兩年;

  (二)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下;

  (三)按期還清貸款本息。

  資助標準為按單個企業實際貸款利息的50%,一次性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貸款貼息資助。對同一企業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四章 完善港澳青年發展平臺

  第十八條【專業機構】主營業務屬前海重點發展專業服務業(見附件3)領域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一次性給予用人單位10萬元資助:

  (一)聘用5名以上具有香港或澳門執業資格證書(見附件2)的港澳青年專業人士;

  (二)與所聘用的港澳青年專業人士均簽訂2年期限以上勞動合同且該專業人士在該單位實際工作滿1年。

  第十九條【科創載體】港澳青年科技創新載體在前海承接下列科創平臺項目的組建任務,且項目通過驗收,可申請相應資助:

  (一)國家級科創平臺(包括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按市資助金額的50%一次性給予港澳青年科技創新載體最高1000萬元資助;

  (二)省、部級科創平臺(包括省、部重點實驗室,省、部工程實驗室,省、部工程研究中心),按市資助金額的50%一次性給予港澳青年科技創新載體最高500萬元資助;

  (三)深圳市級科創平臺(包括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按市資助金額的50%一次性給予港澳青年科技創新載體最高200萬元資助。

  第二十條【孵化啟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首次在前海依法注冊設立且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相應資助:

  (一)入孵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創業團隊)占比不低于在孵企業總數的50%;

  (二)在前海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場地,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其中眾創空間面積不少于300平米,創業團隊可使用面積不低于75%;孵化器面積不少于1000平米,創業團隊可使用面積不低于70%;加速器面積不少于3000平米,創業團隊可使用面積不低于60%);

  (三)具備專職運營人員(其中眾創空間不少于3人;孵化器不少于5人;加速器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完善的畢業制度、考核標準和服務體系。

  符合上述條件的,分別一次性給予眾創空間60萬元、孵化器80萬元、加速器100萬元開辦資助。

  第二十一條【孵化運營】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一次性給予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運營資助(資助費用為孵化載體提供孵化服務所發生的相關支出,主要包括設備費、會議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專家費、場地租金、水電、物業管理費、寬帶網絡、人力資源支出等孵化載體發生的建設運營費用),對同一孵化載體資助不超過3年:

  (一)截至申報日,孵化載體運營時間不少于1年;

  (二)具備完善的軟硬件公共服務體系或平臺;

  (二)在孵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創業團隊)占比不低于在孵企業總數的50%。

  第二十二條【孵化獎勵】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取得下列突出成果之一的,可申請相應獎勵:

  (一)港澳青年創辦企業入駐孵化載體后獲得首次投資,按每個企業實際到帳金額的2%且最高不超過5萬元,給予孵化載體資助;

  (二)港澳青年創辦企業入駐孵化載體1年以上且實現首次公開上市,其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或香港聯交所上市的,一次性給予孵化載體20萬元獎勵;在倫敦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或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給予孵化載體10萬元獎勵。

  (三)港澳青年創辦企業在入駐孵化載體后被認定為國家、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孵化載體1萬元獎勵;

  (四)被評選為國家、省、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按市資助金額給予1:1配套資助。

  第二十三條【育才基地】港澳青年創辦企業、科技創新載體或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經市人社部門批準設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創新實踐基地,分別一次性給予博士后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設站單位40萬元、25萬元資助。前海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或創新實踐基地每招收一名港澳青年博士后研究人員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助。

  第二十四條【創業大賽】前海管理局舉辦前海粵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大賽,大賽劃分為企業成長組和初創團隊組兩類比賽,設立大賽獎金,包括分賽區獎、決賽獎和單項獎。

  分賽區獎和決賽獎對大賽中勝出的企業、團隊予以獎勵,其中分賽區企業成長組和初創團隊組各設金獎1名、銀獎2名、銅獎3名。獎金標準為:金獎每名15萬元、銀獎每名10萬元,銅獎每名5萬元。

  決賽企業成長組和初創團隊組各設金獎1名、銀獎2名、銅獎3名、優勝獎若干名。獎金標準為:金獎每名30萬元、銀獎每名20萬元,銅獎每名10萬元、優勝獎每名5萬元;

  單項獎對賽事中單項表現突出的團隊或個人予以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0名。

  單個分賽區獎獎金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決賽獎獎金總額最高不超過350萬元。大賽獎金對每個獲獎企業及團隊給予總額不超過50萬元獎勵,單項獎對每個獲獎團隊或個人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萬元獎勵。決賽獎獎金按比賽結束、在前海設立企業兩個階段平均撥付。

  第二十五條【青年活動】前海企事業單位或港澳青年社團組織在前海舉辦經前海管理局認可的主題論壇、創業大賽、競技比賽、技術成果交易會、創客集市、作品展覽會、專業研討會、項目路演、文化交流等各類具有影響力的港澳青年活動,可根據活動規模、影響力、港澳參與度等情況申請相應資助:

  (一)與前海管理局(或局屬一級企業)共同舉辦,按單項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資助;

  (二)獨立舉辦,其中港澳青年社團組織獨立舉辦活動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及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的有關要求,按單項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資助,對同一企事業單位或港澳青年社團組織全年累計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五章 強化港澳青年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條【租房資助】港澳青年在前海發展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一次性給予大專(含副學士)1萬元、本科生1.5萬元、碩士2.5萬元、博士3萬元租房資助:

  (一)具備大專(含副學士)或以上學歷,學歷以申請資助時提交的憑證為準;

  (二)在前海注冊并實際運營的各類單位就業,或在前海依法注冊創辦企業或機構并實際運營的;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在深圳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含軍隊用房)。

  第二十七條【交通資助】港澳青年在前海注冊并實際運營的各類單位就業或在前海依法注冊創辦機構并實際運營,按每月300元標準一次性給予港澳青年每年3600元交通資助,對同一個體資助不超過2年。

第六章 資助申請與審批

  第二十八條【辦理程序】本實施細則資助對象包括個人類和單位類(以下簡稱申請資助對象),均須通過所在單位向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請,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資助申請。填寫《港澳青年在前海發展資助申請表》。所在單位對申請資助對象各項條件進行自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中加具意見并蓋公章后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前海管理局。

  (二)材料受理。所在單位經辦人持身份證向前海管理局E站通窗口遞交材料。經核對證明材料原件無誤且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經核對證明材料原件有誤或資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其補正。

  (三)材料審核。前海管理局對受理的申請資助予以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予以說明。

  (四)社會公示。經前海管理局核準符合資助條件的港澳青年個人或單位,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五)異議處理。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六)資助發放。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不成立的,由前海管理局發放資助。

  第二十九條【基本材料】申請享受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港澳青年在前海發展資助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書;

  (三)上年度單位或個人完稅證明;

  (四)接收資助的個人或單位銀行賬戶信息。

  第三十條【個人材料】申請個人類資助除提交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所在單位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青年身份證明復印件(香港、澳門永久居民須同時提供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復印件);

  (二)與申報資助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見附件4);

  (三)申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六條資助的,還須提供個人工作職責和工作情況說明及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單位材料】申請單位類資助除提交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工商信息單、驗資報告;

  (二)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提交材料之日前三個月的會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三)企業信息信用單;

  (四)辦公場地購置合同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五)與申報資助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見附件4);

  (六)申請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還須提供所聘港澳青年身份證明復印件(香港、澳門永久居民須同時提供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復印件);

  (七)申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還須提供法人代表、股東資格證明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明,香港、澳門永久居民須同時提供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法人股東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及股權公證書。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復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A4紙正反面打印/復印,非空白頁(含封面)需連續編寫頁碼,裝訂成冊(膠裝)。

  第三十二條【辦理時限】本實施細則的資助常年接受申請,辦理總時限不超過60個工作日,其中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經前海管理局核準符合條件的個人類和單位類資助在每季度末發放。

第七章 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主體義務】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承諾5年內不將工作關系、注冊地和納稅地遷離前海。單位法定代表人、股東結構、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備案,發生經濟、法律糾紛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三十四條【不得資助情形】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請本實施細則的資助:

  (一)申請享受資助的單位在異常經營名錄內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明確結論的;

  (二)申請享受資助的個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明確結論的;

  (三)三年內,申請享受資助的個人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不依法納稅的;

  (四)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臺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等行政處罰記錄的。

  第三十五條【責任追究】享受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有以下情形的,前海管理局可以終止其享受的相關資助,追回其已享受的相關扶持獎勵資金以及同期銀行利息,并納入相關信用監管體系,5年內不再受理其各類財政補貼或扶持資金申請:

  (一)享受資助的個人工作關系遷離前海企事業單位;

  (二)享受資助的單位注冊地址遷出前海;

  (三)享受資助的單位法定代表人、股東結構、項目負責人變更未及時辦理工商變更備案或發生經濟、法律糾紛等重大事項且未及時告知;

  (四)資助申請、執行過程中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專款專用,且拒絕配合監督檢查;

  (五)發生前海管理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資金評估】前海管理局對資助成效進行常態化跟蹤,監督資金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前海管理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原則上每年開展資金評估調查一次,廣泛聽取用人單位、社會公眾和港澳青年等組織和個人的意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七條【信息服務】前海管理局負責開發建設前海港澳青年服務信息系統,圍繞港澳青年實習、就業、創業開展人才信息采集和歸檔,人才供需發布、創新創業服務及相關業務受理、政策落實及資金使用效率跟蹤等工作,為前海各類單位、服務機構及港澳青年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對象定義】港澳青年,是指年齡介于18-45周歲之間的香港、澳門居民及在港澳高校(見附件1)畢業的內地居民,遵紀守法,擁護一國兩制,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記錄。

  前海企事業單位,是指在前海依法注冊設立并合法運營的各類單位。

  港澳青年創辦企業(含深港、深澳青年合辦企業),是指在前海依法注冊設立,在前海有固定經營場所并合法經營,港澳青年團隊成員合計持有企業首次注冊登記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獲得最新一輪融資后港澳青年團隊成員合計持有企業注冊登記中股份10%以上比例。港澳青年以境外企業作為在前海注冊企業股東,則其持有境外企業的股份比例經折算后直接持有前海企業注冊登記中的股份不低于上述比例。截至申報截止日,該企業注冊成立時間應在5年以內,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應在5000萬元以下。

  港澳青年科技創新載體,是指港澳地區的高校(見附件1)、港澳特區政府認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區依法注冊并實際運營一年以上的企業或青年社團組織等機構,在前海依法注冊設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場地、合法運營且持有注冊登記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國家級、省(部)級或深圳市級科研創新平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的承建企業。

  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是指港澳地區的高校(見附件1)、港澳特區政府認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區依法注冊并實際運營一年以上的企業或青年社團組織等機構,在前海依法注冊設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場地、合法運營且持有注冊登記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空間(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的運營企業。

  第三十九條【政策疊加】申請主體在享受本實施細則相關資助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享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各區其他政策扶持和優惠。符合實施細則兩項以上資助條件的申請主體,每個單位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每個個人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實施細則與前海出臺的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從新、從優、從高的原則執行。

  第四十條【政策參照】在前海發展的臺灣籍及海外青年參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數原則】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涉及資助金額幣種均為人民幣。

  第四十二條【生效日期】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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