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的管理費用引出的百萬稅款
2021-05-26 17:12:57
異常的管理費用引出的百萬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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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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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責任公司是2013年3月份成立的境外獨資企業,注冊資本:3000萬歐元,該企業主要從事汽車燃料發動機的點火線圈及配套注塑件的生產與銷售業務,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境外母公司是世界領先的汽車發動機電子點火線圈研發及生產商,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當地國家稅務局管理。根據雙隨機選案,當地稅務機關于2017年9月對A有限責任公司的2015—2016年度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2015年企業自行申報企業所得稅收入4.55億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127.75萬元;2016年企業自行申報企業所得稅收入4.87億元,繳納企業所得稅823.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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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核查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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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該公司申報收入較2015年增長近3200萬元,而且在成本與2015年相比基本持平的情況下,為何2016年該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增反降呢?這引起了檢查人員的密切關注。
在對該公司財務數據系統比對后,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2015年列支管理費用約4300萬元, 2016年列支管理費用約5500萬元,較2015年增加了近1200萬元。那么,增加的管理費用又是因何而來的呢?
針對檢查人員的疑問,該公司財務負責人提供了相關書面材料并解釋,A公司因生產新型產品需要,于2016年1月1日與境外母公司簽訂了《有償使用特許權協議》,協議約定境外母公司為境內A公司提供使用專有技術, A公司應于當年12月31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1200萬元人民幣。A公司在2016年12月取得了境外母公司開具的發票(非我國發票),由于境外母公司不急于索取該筆款項,因此A公司截至檢查時款項仍未支付,因此也未做任何稅務處理。那么,A公司的稅務處理是否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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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結果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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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向境外單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未代扣代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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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相關規定: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第十五條: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母公司提供特許權服務雖未取得款項,但已于2016年12月開具了發票,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通過查閱雙方簽訂的《有償使用特許權協議》內容,稅務機關確定境外母公司取得特許權使用費的服務中涉及的增值稅不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因其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A公司作為購買方應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因此,當地稅務機關予以補征A公司2016年12月未代扣代繳增值稅67.92萬元及滯納金處理。計算過程如下:
1200/(1+6%)*6%=67.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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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向境外單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未代扣代繳預提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雖未實際支付款項,但扣繳義務已發生,A公司應以不含稅收入代扣代繳預提企業所得稅。最終當地稅務機關將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款113.21萬元及滯納金解繳入庫。計算過程如下:
1200/(1+6%)*10%=113.2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