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關注:如何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021-05-26 17:07:09
1.非居民企業可以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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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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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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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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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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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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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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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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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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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第十條規定:稅務機關發現非居民企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計算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不真實,或者明顯與其承擔的功能風險不相匹配的,有權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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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業其利潤率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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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可按照以下標準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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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二)從事管理服務的,利潤率為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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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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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規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并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并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確定適用的核定利潤率幅度,并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規程,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