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合理使用的相關國際條約和相關國家法律規定
2022-06-14 16:19:07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17條規定,成員可以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如口語詞的合理使用,只要這種例外考慮到商標權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歐共體商標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共同體商標所有人無權阻止第三人在貿易中使用:(一)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b)關于質量、品質、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名稱、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的標志;(c)表明商品或服務用途所需的標志,特別是用于表明商品部件用途的商標;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業中的誠實做法。
日本《商標法》第26條規定,商標權不屬于效力范圍。一、商標權的效力不及下列商標(包括構成其他商標一部分的商標): (一)以自己的肖像或者自己的姓名、名稱,或者著名的雅號、藝名或者筆名以及上述著名的簡稱為代表的商標;(二)通用使用指定商品(或者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產地、銷售地、質量、原料、功能、用途、數量、形式(包括包裝的形狀)、價格或者生產、使用的方法或者期限;(三)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務上,或者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常用的商標;(四)商品或者商品包裝的形狀,是指為保證商品或者商品包裝的功能所必需的立體形狀構成的商標。二、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稱或者著名綽號、藝名或者筆名以及上述著名簡稱的場合,不適用前款第一項的規定。
德國《商標法》規定:只要不與善良風俗相沖突,商標或商業標記的所有人應無權禁止第三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l其名稱或地址;2.與商標或商業標記相同或近似,但與商品或服務的特征屬性有關的標記,特別是商品的種類、質量、用途、價值、原產地或生產或提供服務的日期;3.商標或商業標記必須用于表明產品或服務的用途,特別是作為附件或附屬品。
法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不妨礙在下列情況下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l使用公司的名稱或者標志,只要該使用先于商標注冊,或者第三人善意使用其姓氏;2.如果商品或服務,特別是零部件,必須通過引用加以說明,只要不導致對生產來源的錯誤識別,但是,如果這種使用損害了注冊人的權利,注冊人可以請求限制或禁止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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