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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fù)審的,申請人應(yīng)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nèi),將《駁回商標復(fù)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fù)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yīng)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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