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改法人代表流程(公司替換法人需要哪些步驟)
2023-07-14 15:14:30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有權以公司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對公司的日常經營十分重要,是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中的關鍵戰場。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由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具體可由公司的章程進行規定。同時該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后,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從該條文內容來看,要點有二:1、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由公司章程規定;2、法定代表人變更后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在實踐當中,部分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時,會要求原法定代表人予以配合簽字,并要求提供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而公司公章、營業執照往往由原法定代表人掌管。在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中,原法定代表人基本不可能配合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故當事人只有提起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取得生效判決書后方能完成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在民事案由中被歸為“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在實踐當中,除了股東為爭奪控制權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外,還存在掛名、離職的法定代表人起訴要求滌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記信息,或請求變更登記為新的法定代表人,這也是一種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但不屬于本文討論的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中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
我們總結了幾個常見的問題,結合人民法院對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的裁判觀點,告訴你在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中,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如何打,怎樣才能有效更換掉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
一、 更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流程
如《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由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因此,公司準備更換法定代表人時,須視其不同具體崗位采取不同的流程方式。無論是公司董事長還是執行董事,亦或是經理,更換的流程都須根據公司章程規定來具體實施。
換而言之,更換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一步必須是形成相應的公司內部決議/決定,更換法定代表人對應崗位中的具體人選。在完成步驟一之后,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提起訴訟方式請求公司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事項。在取得步驟二中的勝訴生效判決文書之后,公司可攜帶生效判決書或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其他登記所需材料,前往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決議+訴訟+變更,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必備三部曲。
二、 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
屬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圍
能不能訴,是首要解決的問題。
從我們目前檢索的案例來看,對于原法定代表人要求滌除其法定代表人之登記的訴訟,部分法院認為選任新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自治事項,法院不能代勞。如在“宋玉鳴與北京譽高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20)京03民終11665號】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法律和金翅飛公司章程規定,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先由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決議,再向工商管理部門履行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屬于金翅飛公司的自治事項,法院不能強制金翅飛公司做出決議變更法定代表人,亦無法直接代替金翅飛公司變更其法定代表人。因此,宋玉鳴的該上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對于宋玉鳴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盡管該案并非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中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但也側面強調了公司內部決策程序是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的前提。
對于本文所涉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人民法院普遍認為其屬于應當受理的訴訟,如在“金銘控股有限公司與內蒙古金銘高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19)內民終121號】中,內蒙古高院認為:“本案中,金銘控股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為判令內蒙古金銘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和公司董事的備案。二審中,金銘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填寫說明中寫明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司公章。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的要求,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均需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和備案,且申請主體應為公司,而非股東。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屬于公司內部文件,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和董事備案,更換營業執照等事項亦產生對外公示效力,現金銘控股有限公司作為內蒙古金銘公司的股東,因無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和董事備案,向人民法院起訴,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值得一提的是,該案的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變更完成后,自然就發生了法律效力,登記本身不具有可訴性。可見,實踐當中部分人民法院認為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事項不可訴,但該觀點已被上級法院否定,且也與理論不符。
我們認為,根據《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確屬公司的自治事項,人民法院無權干預,但在法定代表人變更即相關決議/決定依法作出后,公司即有義務辦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變更登記事宜;在公司不履行該項義務時,相關主體即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履行義務。因此,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三、 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的
當事人應如何列明
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此類案件實操問題中的關鍵所在!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義務主體,因此在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中,公司應當作為被告參與訴訟。而公司股東對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具有訴的利益,因此原告由公司股東擔任,但并不需要全部股東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單一股東或幾個股東合并起訴均可。如在“汝吾教育系統有限公司與楓勤(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21)滬01民終6786號】中,上海一中院認為:“汝吾公司為楓勤公司的唯一股東,楓勤公司系汝吾公司在上海市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上訴人提出,2019年8月6日,汝吾公司作出股東決議,并出具針對楓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及監事的免職書,任命并委派宋寬為楓勤公司的新執行董事及新法定代表人、陳國勁為楓勤公司新監事,而被上訴人未按上述決議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現上訴人據此提起本案訴訟,有訴的利益且原告主體資格。”
在我們檢索到的案例當中亦基本是股東起訴公司的模式。關于原法定代表人可否作為被告的問題,我們檢索的大多數案例中,原法定代表人并不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個別人民法院支持將原法定代表人列為被告,如在“西藏航天中能清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睿寰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與上海綠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張士杰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滬0110民初15858號】中,被告張士杰即為原法定代表人;也有的人民法院明確駁回了原告對原法定代表人的起訴,如在“何杰,陜西博創力訊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博創力訊科技有限公司,馬紅衛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陜01民終12074號】中,西安中院支持了原告對公司的訴訟請求,駁回了對原法定代表人(同時為目標公司股東)的訴訟請求。在“米務軍與香港鴻禧集團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19)渝民終340號】中,被告僅有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米務軍一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認為:“關于香港鴻禧公司起訴請求判決米務軍協助將重慶鴻川科技公司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潘世豐的問題,本院認為,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供相關材料,且無需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協助。因此,香港鴻禧公司的前述請求,既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香港鴻禧公司也不是適格的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予以駁回。”
因此,在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中,無需將原法定代表人列為被告。
另外,訴訟第三人的確定也存在差異。大部分案件中均將原法定代表人列為訴訟第三人,即股東要求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同時,要求第三人予以配合。部分案例將原法定代表人和新法定代表人均列為訴訟第三人,如在“陳明晶與上海華衍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沈金華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滬02民終713號】中,陳明晶系原法定代表人,沈金華系新選人的法定代表人,最終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請。
總而言之,在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中,訴訟當事人一般羅列為:原告:公司股東;被告:公司;第三人:原法定代表人。在此模式下,訴訟請求一般為要求被告公司將法定代表人由第三人變更為新任法定代表人,第三人予以配合。
四、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寫進章程的,變更
是否需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首先需要履行內部變更程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修改的,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實踐當中,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字被寫入章程,變更法定代表人相當于修改了公司章程,那么此時是否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從立法的取向來看,根據《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公司董事長產生方式由章程規定;公司設執行董事的,執行董事一般由股東會選任;公司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選任,即立法不認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屬于公司的重大事項,故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盡管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記載于公司章程,但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僅僅是一種形式記載事項。換言之,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是因為其他的決策機制而導致的結果,章程上法定代表人的修改只是根據變更結果進行更正,此修改或更正不產生任何新的權利義務或變更公司的經營內容,不屬于實質上變更公司章程,故無需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甚至不需要通過股東會表決。
在司法實踐中,通說認為此種情形下無需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如“歙善慶、李鐵男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浙民申1501號】中,浙江高院認為:“一是《公司法》關于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的情形規定中未明確包含變更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情形。二是《公司法》規定只有對公司經營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事項才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項雖屬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事項,但對法定代表人名稱的變更在章程中體現僅是一種記載方面的修改。公司內部治理中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股東會決定,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認定有效。倘若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那么就有可能永遠無法更換法定代表人,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故股東會只要簡單多數決就能決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該問題上還考慮了公司治理效率的問題,并作出了合理的判決。
我們建議,如果小股東希望法定代表人不被任意變更的,僅僅將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寫進章程是不夠的,還必須要明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所需要的表決權比例(如大于三分之二),或設置合理的法定代表人選任機制。
五、 其他實務問題
1.法定代表人變更之后,公司由誰應訴?
在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內部已經變更,但是外部的工商登記尚未變更,且公司的公章、證章往往由原法定代表人掌控,此時,被告該由誰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據此,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法院釋明其身份,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股東會決議),即便沒有公司公章,也可以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2.原告所需提供的證據
對于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人民法院主要考慮公司法定代表人選任、變更程序的效力,以此決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法定代表人的選任、變更程序因公司而異,總的來說,原告需要提供以下證據來支持其主張:
(1)公司章程,證明法定代表人的由誰擔任、該職務的變更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2)公司為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決策文件,如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3)證明前述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效力的材料,如股東會開會通知、董事會開會通知等;
(4)公司工商登記信息。
六、小 結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控制權的必爭之地!
除了內部選任更換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外,工商登記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一旦股東之間發生糾紛,在完成內部更換法定代表人的程序之后,如缺少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必備文件(如公章、營業執照等),通常只能采取訴訟的方式辦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變更登記。從上述檢索的裁判案例來看,對于法定代表人變更之訴這類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訴訟,人民法院往往存在不同的裁判觀點,但總的來說人民法院傾向于對此提供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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