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
2022-07-12 17:21:19
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是指商業秘密法律性質的獨特表現。這一特點體現在與有形財產權和傳統知識產權的比較中。把握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助于進一步明確商業秘密的保護條件和范圍。綜上所述,商業秘密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商業秘密具有無形的屬性。
商業秘密應當與其物質表現形式(即載體)相區別。商業秘密往往以圖紙、公式、操作說明、技術記錄、實驗報告等形式表現出來。這些載體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而商業秘密則是包含在這些有形事物中的概念和思想(即內容)。它們是一種知識信息,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而且是無形的。如果圖紙、手冊、報告等。是作為一般有形財產被盜的,可以通過保護一般有形財產的法律將其加到盜竊罪中。但是,圖紙、手冊、報告等的恢復。本身遠不能彌補商業秘密所有人遭受的損失,必須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救濟措施。
2.商業秘密是可以傳遞和轉讓的。
商業秘密必須是可教的,即一般專業人員,從事相同業務的人,使用相同的技術秘密或經濟信息,可以產生與權利人相同的效力。正因為商業秘密是可以教授的,所以商業秘密作為交易的標的被轉讓。一般來說,有些個人特長是不應該被列入商業秘密的,因為這與個人稟賦有關,往往因人而異,無法傳授或轉讓。
3.不受傳統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
從這個角度來看,商業秘密包括以下四類:
(1)根據各國國內知識產權法,排除在專利法保護范圍之外的技術。如我國1992年《專利法》第25條規定: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植物品種、核轉化獲得的物質等等。各國都將權利限制和排除在專利法的保護范圍之外,這必然會促使人們將這些權利作為商業秘密來使用和轉讓。
(2)生產經營中一些難以表述為專利權利要求的智力成果,如專有技術、配方、公式、最優參數、計算機軟件數據、市場預測、各種投資計劃等。都是商業秘密。
(3)雖然完全符合專利法的要求,但權利人未向專利管理部門提出專利權請求。因為專利制度并沒有把申請和獲得專利的義務強加給擁有專利技術的人。除了申請專利,一般技術人出于商業競爭的壓力和各種因素的平衡,往往更愿意將自己的發明保留很長時間,以獲得更多的利益。
(4)說明書中涉及的技術秘密。雖然很多國家的法律對專利技術的公開性要求很高,但是要求申請人提供實施專利技術的最佳方案。但是,法律不能保證申請人是否提供了最佳方案。在實踐中,雖然相當多的專利技術已經公開,但核心部分的最佳方案仍然是商業秘密,在其專利說明書中予以回避,導致其無法實施。這種情況已經成為各國實業家的常識。事實上,面對目前大多數技術含量較高的發明,要求所有內容都寫在專利說明書中是不合理的。如果法律一定要堅持記錄這樣的內容,那肯定會危及專利制度本身的整體設計。因此,在我們看來,專利制度的變體限制恰恰反映了商業秘密必須存在的現實。
4.商業秘密是保密的。
秘密是商業秘密存在的關鍵,是商業秘密存在的基礎。由于商業秘密不同于專利和商標,法律對其保護是基于其所有者的特殊保護方式,即——保密。商業秘密只能是特定的人或一定范圍內的少數人掌握和知曉的技術或業務信息。其財產價值在于,當其處于秘密狀態時,其所有者憑借實際形成的技術優勢和商業優勢,可以獲得比不掌握秘密者更高的利潤和其他競爭優勢和利益。商業秘密一旦作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享用的東西被泄露和傳播,它就失去了秘密特征,將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這種秘密是相對的,法律賦予其一定的靈活性,以便所有者可以對其進行充分的商業利用,并不要求商業秘密是絕對秘密的。
判斷一條技術或商業信息是否保密,一般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一是信息的公開程度。對于完全沒有公開的信息,應當確定為保密信息。例如,商家計劃在營業時間的某個時間打折出售商品。這是商業策略中的一種營銷策略。在企業策劃期間,這種經營策略信息屬于企業的商業秘密。第二,信息披露的范圍。對于一條完整的信息,如果只是部分公開,未公開的部分仍然是商業秘密。如果權利人申請了專利,相關申請文件由中國專利局公布,但權利人保留了一些技術訣竅,使其產品質量高于其他同類產品。這些技術訣竅仍然是秘密。另外,如果一條信息只在特定范圍內公開,不為他人所知,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該信息是否失去保密性。如果某單位研究成功一項新技術,送有關技術鑒定部門鑒定,或者組織技術鑒定會,在會上公開該技術,這種情況的公開屬于特定范圍,知道的人屬于特定的人,一般不破壞其保密性。可見,宣傳范圍是決定公眾是否熟悉的重要因素。
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就會失去其固有的商業價值。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后來,當獨立開發同一技術的人為其申請并獲得專利時,該技術不能作為商業秘密存在,其他人有義務不使用該專利,除專利權人以外的所有人都喪失了該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資格。然而,仍有例外。根據許多國家的專利法,必須在專利申請日前使用或制造。
要準備使用該技術的人,尚可在原有范圍內實施。(2)擁有同一商業秘密的當事人將該技術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披露,該項技術則視為公有技術。但是,如果該出版物上刊登的只有一般產品性能介紹及有關廣告宣傳,并未透露制造該產品的細節,那么這些技術細節仍可視為商業秘密給予保護。
(3)由于各種合法(如反向工程)或非法(如竊取)的原因或所有人自身的疏忽,而導致商業秘密在社會上廣為擴散,以至于幾乎大部分同類企業都掌握或使用了。這時,該秘密就喪失其特征,混同于一般公有知識了。
需要說明的是,在更多的第三人也開發了同一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只要都采取了保密措施,不再向外擴散,仍不失其秘密性。
5.商業秘密具有價值性。
商業秘密必須具有價值。商業秘密的價值性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1)如果一家公司所擁有的技術資料或商務信息能使公司節省大量的開支,創造大量的利潤,為它在商業競爭中創造取得優勢的條件,那么這些資料或信息就是具有價值的商業秘密。例如,一家生產墨水的公司,發現了在特定的溫度下制造的墨水更不容易褪色,那么,這種發現就具有價值性。
(2)如果一個企業所擁有的工商資料是為其競爭對手所期待,并愿意投資去獲取,那么這家企業的工商資料就具有價值。例如,甲企業首先完成了100種實驗方法,均以失敗告終,這100種實驗方法的報告,不可能為甲企業直接帶來利益,對其就沒有價值可言了,但是乙企業卻認為甲企業的實驗報告對其開發有幫助,愿以一定的代價換取,這種對甲企業似乎沒有價值,而對乙企業有價值的東西就是消極性商業秘密。
(3)一項暫時不使用的技術秘密,在法律上也有價值性。例如,一家石油公司發明了一種提煉石油的方法,盡管這家公司出于經營上的考慮而未立即使用,但這種提煉方法仍具有價值,人們稱之為“潛在價值”。
6.商業秘密具有一定的新穎性。
商業秘密必須具有一定的新穎性。這種要求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人們把社會公開知識或一般常識當作自己專有的東西。商業秘密的新穎性與專利法的新穎性有著嚴格的區別。其衡量標準一般高于版權且低于專利的要求,一般所有的人只要證明有一定的先進性或對公有技術作了一定的改進即可。實踐中,具有技術內容的商業秘密往往具備專利條件,比現有專利更具有先進性和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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