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類型
2022-07-11 17:31:07
侵犯商業秘密是指為競爭或個人目的,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或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在我國,由于新舊制度的過渡期,法律制度不健全,侵犯商業秘密比其他侵權行為更具隱蔽性和不確定性。這種表現形式更有利于其識別、預防和判斷。侵犯商業秘密的常見形式有:
1.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一)竊取商業秘密。既包括內部人竊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也包括外部人竊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刑法中的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侵占公私財物的行為。由于商業秘密的特殊性,3354無形知識產權,國內外刑法界對其能否成為盜竊罪的對象仍有爭議。我國的立法態度是,認定盜竊為獲取商業秘密的不正當手段,但不認為可以據此構成盜竊罪。在這里,竊取商業秘密的行為損害了商業秘密的保密性,損害了商業秘密使用和轉讓的收益。
(二)以利誘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里是指經營者通過直接提供財物或者更為有利的工作條件或者作出某種承諾,從掌握或者了解商業秘密的有關人員處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里要注意兩點:第一,“掌握和了解商業秘密的相關人員”包括商業秘密權利人的雇員和其他因工作或業務關系而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員。第二,商業秘密所有人的員工不知道或者不了解商業秘密而竊取的,應當構成經營者的盜竊罪。
(三)以脅迫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是指經營者以對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強迫權利人或者權利人的雇員提供商業秘密的情形。權利人或權利人的雇員。
(四)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是指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比如通過虛假陳述從權利人處獲取商業秘密,或者通過商務談判、合作開發、取經、技術貿易談判等所謂活動從權利人處獲取商業秘密等。這些行為都是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前述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前一種手段”是指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泄露”是指行為人通過新聞媒體、傳播信息等手段,讓他人知道通過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的情形。
3.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這是指通過許可合同或者其他正常渠道合法知悉、掌握和使用商業秘密的經營者違反許可合同的保密規定或者權利人對其商業秘密的保密要求,披露和使用商業秘密,構成泄密,并允許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商業秘密的情形。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上述違反者具體包括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權利人的雇員以及與權利人業務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4.這被認為是侵犯商業秘密。
這意味著,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是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仍然獲取、使用或者披露這些商業秘密,將被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該商業秘密來源的違法性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該商業秘密的,不構成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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