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業秘密保護的現狀
2022-07-11 17:30:23
1.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范圍不斷擴大。
從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來看,商業秘密作為一個法律術語,最早出現在1991年4月9日頒布的民事訴訟法中,確立了商業秘密在訴訟法中的保護。接著,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規定,商業秘密主要是指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和信息,如生產工藝、配方、貿易環節、購銷渠道等工商秘密。而之前的《技術進口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專有技術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技術合同法對技術秘密進行了規定。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嚴格規定了商業秘密的概念。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被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此后,國家工商總局在《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作了如下解釋: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產銷策略、招標中的標底、投標內容等信息。由此可見,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從專有技術、技術秘密、工商秘密到商業秘密。應該說,商業秘密的概念包括過去法律中的專有技術、技術秘密、工商秘密。
2.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局限性。
如果說商業秘密的其他構成要素如新穎性和實用性更具有內在的特征,那么保密措施就構成了商業秘密存在的外在標志,它就像一個容器,為商業秘密提供了儲存空間。保密措施有一定的限制。現實中不可能要求保密措施絕對保密。目前我國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措施主要有:制定內部保密規章制度,如建立數據、文件、圖紙、員工關懷等內部管理辦法!1;與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合同。比如,在聘用合同中明確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轉讓、泄露商業秘密,離職時要交還資料和圖紙;加強一些特殊區域的管理。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重點部門、車間、資料室,嚴格限制人員出入,加強內室保密措施,禁止參觀。上述措施的權利人實施其中之一的,可以認定其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企業與其他企業之間商業秘密的保密措施主要基于合同約定。
3.將商業秘密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商業秘密的屬性往往決定了一國商業秘密保護的基本理論。明確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依據、保護方式和保護程度是關鍵問題,也是確認其構成條件的核心依據。因此,它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人們開始將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對待,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逐漸被人們所認識,并出現在官方文件中。比如1992年的《中美知識產權備忘錄》,就把商業秘密納入了知識產權的范疇。WTO知識產權協議第一部分明確規定商業秘密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財產權,并對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屬性進行了界定。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理論界和司法界也已經傾向于物權理論,將商業秘密納入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系。
4.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模式。
目前,各國主要通過合同法、侵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對商業秘密實施間接保護,但以民事保護為主,刑事保護只是補充性的保護手段。比如1939年,在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商業秘密受侵權法保護,第一次對商業秘密做出了書面規定。美國的反壟斷法也從另一個角度規定了濫用商業秘密導致的限制競爭;日本和韓國將商業秘密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軌道加以保護;墨西哥和巴西通過工業產權法保護商業秘密。一些國家還通過專門立法來保護商業秘密。比如瑞典制定了《商業秘密法》。
1987年實施的我國《技術合同法》是我國第一部直接涉及商業秘密的法律,規定了技術秘密的合同債權。商業秘密的概念首次出現在1991年實施的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涉及商業秘密案件的不公開審理。在1992年中美兩國政府簽署的保護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中,中國承諾保護商業秘密,并盡快向立法機關提交立法計劃;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規定了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構成條件和侵犯。1997年3月14日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確立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從上面可以看出,在十幾年的時間里,我國基本建立了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制度,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完成了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花了幾十年才完成的立法過程。目前,我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已初步形成總體框架,從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個角度對商業秘密提供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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