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電子證據的證明力
2022-07-09 15:42:00
電腦操作簡單易行,電子信息的復制、隱藏、清除可在瞬間完成。因此,電子證據的脆弱性使人們不得不懷疑其作為呈堂證據的可信性、真實性和安全性;再者,在訴訟或仲裁中能否作為證據采納,是否一定具有證明的效力?根據我國證據理論,證據的證明力取決于證據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有直接關系,其證明過程相對簡單。只要直接證據本身真實可靠,就可以弄清案件的真相”。而間接證據是“與案件主要事實間接有關的材料”。只能證明與案件有關的個別情節或者片段,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但是,將若干間接證據聯系起來,通過綜合分析和推理,對查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電子證據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呢?
有學者認為,電子證據屬于間接證據的范疇,因為它容易被偽造和篡改,而且偽造和篡改后不留痕跡。此外,由于人為原因或環境和技術條件的影響,電子證據容易出現錯誤。以上觀點我不敢茍同。
第一,鑒于電子證據的本質特征,不應將其硬性劃分為七種訴訟證據。而應該跳出傳統的思維模式,將電子證據單獨作為一種證據對待,比如將“電子數據和信息”作為第八種訴訟證據。
其次,不能因為是電子證據就認定為“間接證據”,因為證據的證明力取決于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內在聯系以及這種聯系有多緊密。一般來說,與案件事實直接相關的證據具有較大的證明力;相反,它的證明力很小。基于此,如果發現某一電子證據自生成以來一直以其原始形態展示或保留,則屬于原始證據,同時,如果與案件事實有內在的密切聯系,則屬于直接證據;反之,如果證據不足以單獨證明要證明的事實,則為間接證據。
第三,電子證據和其他各種證據一樣,必須經過法庭驗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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