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的職責
2022-07-09 15:4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二條第一款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的通知》(2003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跟隨它。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注冊、管理和評估實務守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的監督,維護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專用權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執法的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的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商標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
第三條商標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商標事務接待工作實行首問負責制。商標工作人員應當熱情接待、耐心解答前來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復審、案件投訴等事宜的人員;對于不屬于自己工作范圍內的事情,要做好解釋,告知相關事項的正確處理方式。
第五條在登記、管理和評價過程中,根據工作程序需要會見相關當事人的,主管領導應當根據需要指定工作人員接待,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接待情況,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第六條商標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和證據材料,不得丟失、損毀或者篡改,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當事人在辦理商標異議、復審、案件投訴中提供的證據材料涉及其經營信息、銷售渠道等未公開的經營信息時,當事人要求保密的,辦理相關事項的人員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提供。
第八條商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商標注冊、評審、案件投訴等事宜,并按照規定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當事人,不得無故拖延。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相關事項有期限的,相關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
第九條商標工作人員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作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的相關決定。
第十條商標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從事商標查詢業務,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宴請以及參與其他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的活動。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商標管理內部監督制度,完善商標執法內部監督程序,加強對商標管理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紀律的教育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商標管理行為及其商標管理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紀律的情況進行檢查、評議、督促和糾正。
第十三條商標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摘錄(1998年6月17日)
二、主要職責
4.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摻雜使假、假冒偽劣產品的經銷行為。
8.組織管理商標注冊,認定馳名商標,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動詞(verb的縮寫)其他事項
(1)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查處生產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需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助的,應當予以配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假冒產品等違法行為。需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協助的,應當提供;在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中,根據上述分工,兩個部門要密切配合,不得對同一問題重復檢查和處理。
(2)工商總局要配合有關部門,綜合治理各類市場(包括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要素市場、文化市場等專業市場)的經營秩序;要切實督促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市場經營與管理分離。
(3)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商標注冊中心合并,名稱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使用企業編制,仍承擔商標。
注冊與管理監督等行政職能,其干部管理辦法不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查處中國企業品牌調查委員會、中國企業品牌推展委員會擅自評定“中華馳名品牌”行為的通知》節選(1997年6月23日)
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我局接到一些企業的函電,反映你省西安市“中國企業品牌調查委員會”及“中國企業品牌推展委員會”擅自評定“中華馳名品牌”,并向企業收取高額費用。
依法認定馳名商標是法律賦予商標主管機關的職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中國企業品牌調查委員會”及“中國企業品牌推展委員會”擅自評定“中華馳名品牌”,違反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請你局立即進行調查,并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請于7月20日前將處理結果上報我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商標案件定性請示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選(1997年3月19日)
對商標案件的定性,由依法享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認定;認定有困難的,應逐級請示。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案件行政行為的指導和協調。
>《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節選(1996年12月17日修正)
第七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國務院直屬職能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商標的注冊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經營者商標注冊申請和其他有關注冊商標的轉讓、變更、續展申請,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核準注冊;
(二)對注冊商標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對是否撤銷注冊商標作出決定;
(三)受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四)受理商標專用權出質登記;
(五)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六)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對商標評審案件作出終局裁定或者決定;
(七)指定或者認可商標代理機構,并指導其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前款第(一)至(三)項職責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下同)名義行使;第(六)項職責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名義行使。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節選(1995年8月1日)
第二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局”)負責對全國對外貿易商標工作的管理、監督、指導。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1994年11月2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提高商標辦案工作水平,理順工作關系,更好地執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現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工作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全國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工作的法規政策指導和工作部署,協調地方在查處商標違法行為中的工作關系,制定相應的法規和規章,對重大、疑難案件的查處工作進行指導,并負責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商標違法案件的行政復議工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藥品商標申請注冊撤銷等請示報告的答復》節選(1991年1月10日)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商標,應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只要申請書件、申請手續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局均予受理并依法進行審查,不需任何其他行政部門的事先同意或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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