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作為注冊商標使用的標志
2022-07-07 14:06:29
[法律]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
(一)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3)缺乏鮮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標志取得顯著特征并易于識別的,可以注冊為商標。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摘錄(2001年2月28日修訂)
第五十條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作為藥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 gt《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摘錄(2000年4月25日)
第二十條碼號用戶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結構、位長、用途和使用范圍使用碼號。
未經批準,碼號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或改變碼號用途,不得將碼號注冊為商標。
& gt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出口罐頭代號申請商標注冊問題的函》(1997年11月5日)
第一,罐頭的編碼只有外貿公司和生產企業掌握。雖然可以用很長時間,但是可以區分不同廠家的出口罐頭。然而,消費者不知道代碼的功能,更不用說識別罐頭食品的制造商。因此,以規范形式表示的罐裝碼不具備商標識別功能,不能注冊為商標。
二、以非標準罐裝碼的形式,作為一個整體,具有顯著特征,能起到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可以允許注冊。商標注冊人的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代碼名稱,無論是標準形式還是非標準形式。
& gt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飼料使用數字商標問題的批復》(1995年10月19日)
2.注冊數字商標的專用權依法受到保護,保護范圍以核準注冊的商標設計為準。如果他人正確使用了產品代碼(貨號),不足以造成誤認,則不屬于商標侵權。
三。對于注冊不當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請求撤銷。
& gt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下發煙花鞭炮商標注冊與管理調研會議紀要的通知》(1992年1月14日)
二、煙花爆竹上的原有名稱,可以注冊為商標。企業開發新產品時,往往會給產品起一個與眾不同的名字。這個原名如果不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條款,是可以注冊為商標的。但如果過去可以注冊為商標,但現在因為未能及時申請商標注冊而成為業內確立的品種通用名稱,則不能再注冊為商標。
三。直接代表該商品特征的文字和圖形不能注冊為商標。直接表示該商品特征的文字和圖形,是直接描述煙花爆竹的顏色、圖案、功能、原料、用途、重量、燃放效果的文字和圖形。如“安全噴火”、“無煙煙花”、“金光閃閃”、“五彩繽紛”。這些文字只是對商品某種品質的直接描述,作為商標注冊并不具有顯著性。
4.生活中常用的吉祥語不能注冊為商標。煙花是人們用來給節日增添節日氣氛的消費品。生產經營者習慣在煙花爆竹的包裝裝潢上使用一些吉祥的詞語,以吸引劇透,促進商品銷售。如“恭喜發財”“祝你好運”“恭喜發財”“祝你好運”。如果將這些包裝裝潢常用的吉祥文字注冊為商標,阻止他人使用,既不公平,也難以依法保護。
& gt摘自《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標準及名稱管理的通知》(1990年8月29日)
《藥品管理法》規定的現行標準分為國家藥品標準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藥品標準(含制劑規范)。因此,列入國家藥品標準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包括制劑規格)為法定名稱和通用名稱。根據我國不授予藥品專利權的《專利法》和《商標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藥品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使用酒原料名稱問題的復函》節選(1989年10月5日)根據《商標法》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表示該商品主要原料的文字或者圖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可以用文字或圖形表示商品及其包裝的真實原料,原料名稱必須是業內公認的、規范的稱謂。應當允許企業將酒類原料名稱與酒類產品通用名稱合并使用。關于連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請求的“花果山”白玫瑰葡萄酒是否侵犯“白玫瑰”商標專用權的問題,我局認為,“白玫瑰”與“白玫瑰葡萄”是不同的事物,前者是花,后者是釀酒行業已經認可的葡萄酒原料名稱。如果連云港酒廠釀造的葡萄酒確實使用白玫瑰葡萄為原料,則酒廠不侵犯他人使用“白玫瑰”葡萄酒注冊商標的專用權。需要指出的是,函件所附“花果山”白玫瑰葡萄酒的瓶標未突出“花果山”注冊商標,不能發揮注冊商標應有的作用,應通知企業予以更正。
& gt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整頓酒類商標工作中幾個問題的通知》(1989年8月2日)
一、商品通用名問題
通用名稱不僅被糾正
酒類商標中,而且是在日常商標工作中經常遇到的概念。我局認為,商品通用名稱是指為國家或某一行業所共用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別的規范化稱謂。商品通用名稱的確定,主要源于社會的約定俗成。既要得到社會或某一行業的廣泛承認,又要規范化。這是商品通用名稱概念的最本質的特征,也是我們判定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稱的主要依據。商品通用名稱的構成是多層次的和多元的。既有商品總類別的通用名稱,又有具體商品品種的通用名稱。如酒類商品總的通用名稱是“酒”,按品種又可以分為白酒、黃酒、啤酒、果酒、露酒等,又有曲酒、窖酒、山楂酒、蘋果酒等,總之,對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稱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個個地去認定,很難籠而統之的匡定。我局認為,除商標注冊用商品分類表中明確的之外,各地來文提到的下列名稱屬于酒類商品的通用名稱:
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窖酒、燒酒、二鍋頭、釀、米酒、高梁酒、山楂酒、蘋果酒、梨酒、黑加侖酒、彌猴桃酒、人參酒、威士忌、白蘭地等。
“全糧液”與“五糧液”近似,不能視為商品通用名稱。
“香檳”是法國原產地名稱,不能做為商品通用名稱使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對酒類、卷煙等商品使用商標問題的復函》節選(1987年5月14日)
2.關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能作為商標,尚無正式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以行政區劃地名作商標常與某些商品的產地標記混淆,缺乏顯著性。我局自1983年6月份起,對以地名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一般不再核準。但國家名酒上的地名和有第二含義的地名(如寶山牌,商標圖形為山)仍然核準。
【案例】
>“膚陰康及圖”商標異議復審終局裁定書(1995)商評字第604號節選(1995年6月10日)
膚陰康洗液是廣西騰達科發聯合制藥廠以驗方為基礎按中藥三類要求進行研制而成的新藥,膚陰康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批準生產該新藥的藥名。批準文號為:桂衛藥健字(93)Z-11號。廣西騰達科發聯合制藥廠對桂平縣衛生保健廠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第657123號“膚陰康及圖”商標所提異議成立,該商標不予注冊。
>“沙士”商標注冊不當終局裁定書(1995)商評字第413號節選(1995年5月8日)
在飲料商品之上“sarsaparilla”Jsarsi”、“沙士”、“沙示”都是作為一個品種名稱使用,并為這一行業及消費者所接受,在臺灣地區和東南亞國家,已成為不爭之事實,即使在中國也已有廣州及天津的廠商開始生產“沙示”飲料。盡管有些中國出版的詞典未收錄“沙士”一詞,但這僅說明“沙士”飲料在中國尚未達到一定的普及程度,就如同可樂飲料在十幾年前也不為中國消費者所認識一樣。據此,被申請人在飲料類商品上所注冊的“沙士”商標違反了《商標法》有關規定,已構成注冊不當。
A'ZKT”商標注冊不當終局裁定書(1995)商評字第17號節選(1995年1月23日)
被申請人商標“ZKT”為普通印刷體形式的字母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紡織空調設備等,字母“ZKT”無論從行業的使用慣例,還是國家標準的規定,均代表組合空調產品通用型號的基本組成部分,因此被申請人以“ZKT”作商標指定使用在空調設備上,勢必影響其他空調生產企業在同類商品上的正常使用,且造成與國家標準中制定的型號相混淆,被申請人的“ZKT”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注冊不當商標。
>“正33”和“正111”商標審查實例節選
“正33”和“正111”兩商標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是本商品的型號,缺乏商標應具備的顯著特征。根據《商標法》第七條(現第九條)和第八條第一款第(6)項(現本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不予核準注冊。
多米諾DOMINO”商標審查實例節選
“DOMINO”、“多米諾”及圖形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通用圖形,違反了《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5)項(現本條第一款第(1)項)的規定,不予核準注冊。
>"GustatioN”商標審查實例節選
“GustatioN”的中文含義有“嘗味”、“味覺”的意思,表明了本商品的特點,違反了《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6)項(現本條第一款第(2)項)的規定,不予核準注冊。
>“剪肥參”商標審查實例節選
商標“剪肥參”申請用于第五類減肥藥劑、減肥茶、人參上。由于“減肥”系直接表示本商品功能、用途的詞組,該申請人用與之發音相同的“剪肥”作商標,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參”系本商品通用名稱。根據《商標法》第七條(現第九條)、第八條第一款第(5)、(6)項(現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不予核準注冊。
>“EASYCALL”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125號節選
申請商標“EASYCALL”字面含義為“容易呼叫”,盡管其組合方式與英語中的語法規則略有出入,但其含義并未改變,以“EASYCALL”作為尋呼機的商標,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特點。馬特里克斯電信有限公司在9類尋呼機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EASYCALL”商標予以駁回。
A'Phot。CD”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243號節選
申請商標“Phot。CD”含義為激光盤照片,使用在書籍、印刷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點,即以介紹激光盤照片為內容的書籍和印刷品。伊士曼柯達公司在第16類印刷品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Phot。CD”商標應駁回。
?UEASYTONE易事通”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6)商評字第218號節選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電話機、傳呼機等。該商標的英文含有“舒適的音質”、“輕松的音調”等含義。音質或音調的好壞不是消費者對上述商品的主要質量要求。所以,“EA-SYTONE”作為上述指定商品的商標未直接或夸大表示本商品的質量特點,具有商標的顯著性。東莞市石龍華南通訊設備廠在9類電話機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EASYTONE易事通”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
A'SCHMETZNADELN及圖”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717號節選(1995年7月15日)
申請人"SCHMETZNADELN及圖”商標,由文字和圖形組合而成,其中關于NADELN一詞及針的圖形由于在該商標中不可分割,申請人在申請注冊時已放棄了“NADELN"(針)文字及針圖形的專用權,該商標作為整體注冊使用,不妨礙他人正常使用針文字及針圖形。費德?旗密茲公司在第26類縫紉機用針商品上申請注冊的“SCHMETZNADELN及圖”商標,應予初步審定并公告。
?'靚女”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703號節選
申請人“靚女”商標含義為漂亮女子或美麗的女子。該商標使用商品皮箱、皮包與申請“靚女”商標并無必然聯系,皮箱、皮包并不是僅為漂亮女子所用。上海新尼皮件制品有限公司在第18類皮包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靚女”商標,應予初步審定并公告。
>兩個"Rhodorsil8s”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6號節選
申請商標由上下排列的幾部分內容組成,其中“SILICONE”譯作“硅酮”,以“硅酮”作為商標的主要組成部分,指定使用的硅酮基化學品上,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原料,該商標整體組合過于復雜,不便于消費者識別。羅納―普朗克化學公司在第1類硅酮基化學品和第17類乳膠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兩個“Rhoduisil8s”商標予以駁回。
?"DrinkintheSun”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41號節選
飲料的用途為“消暑”、“解渴”,申請商標“DrinkintheSun”含義為“在陽光下暢飲”,其表達的是一種狀態,這種狀態既可讓消費者聯想到本商品又未直接表示本商品的用途、特點。森基斯特種植者公司在第32類果汁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DrinkintheSun”商標應予初步審定并公告。
神經妥樂平”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415號節選
申請商標中“妥樂平”三字雖無明確含義,但其“神經”二字卻是人體組織之一,用于藥品商標上,明顯有其所指,因此,申請商標對其用途、作用有直接說明,不應核準。日本臟器制藥株式會社1993年7月19日在第5類人用藥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神經妥樂平”商標予以駁回。
黑娜HENNA”商標注冊不當終局裁定書(1995)商評字第351號節選
“HENNA”一詞的含義為散沫花;從散沫花葉中提煉出的染料(常作染發、染指甲用)……。香港發界專業發師一般采用含有“HENNA”成分的護發及染發用品。被申請商標由英文“HANNA”和其漢字諧音“黑娜”組成,指定使用商品為洗發精、化妝品等,若該類商品中含有“HENNA”成分,則該商標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原料,若本商品不含“HENNA”成分,則易使消費者造成誤認。世界美發用品有限公司對美吾發股份有限公司在3類洗發精、化妝品上注冊的第505335號“黑娜HENNA”商標所提注冊不當理由成立。該商標予以撤銷。
>圖形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335號節選申請商標是一個用虛線勾畫的運動鞋圖形,與本商品的通用圖形無本質區別,僅是在構圖線條的表現手法上有些不同,作商標使用在鞋商品上,消費者無法將其與其他同類商品的通用圖形相區分,力寶克國際有限公司在第25類鞋上申請注冊的圖形商標予以駁回。
A'FIRSTPACIFICARD”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324號節選
申請商標“FIRSTPACIFICARE'是由申請人公司名稱主體部分“FIRSTPACIFIC”(含義為第一太平洋)與“ARD”組合而成,“PACIFICARD”整體無含義,只能作為一個無含義詞匯認讀及保護,該詞作為一個整體未表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第一太平洋有限公司在16類紙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FIRSTPACIFICARE商標應予初步審定并公告。
??兩個"RHODORSIL333”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714號節選
申請人"RHODORSIL333”商標,除指定的文字以外,還有其他諸多文字和圖形,其中SILICONEG—詞含義為有機聚硅氧烷,以該詞作商標一部分易使消費者對該商標指定商品產生誤認;該商標構成成分過多,不易認別,缺乏商標應具備的顯著性。
>圖形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327號節選
申請商標為一條細實線構成的圖形,形似一個尚未完成的方形邊框,由于該商標構圖過于簡單,因而消費者不易認別,該商標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第一太平洋有限公司在第16類紙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圖形”商標予以駁回。
牛奶公司”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122號節選
申請商標“牛奶公司”為申請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我國商標法中雖沒有明文規定企業名稱能否作為商標注冊,但法律明確規定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必須具有顯著特征。申請人是一家以生產奶制品為主的公司,而“牛奶”、“公司”兩詞又是同行業使用最普遍的詞匯,以其組合作為奶制品(冰淇淋等)上的商標,不足以使消費者將其與其他奶制品公司相區別,因此,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香港牛奶有限公司在第30類茶、冰淇淋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牛奶公司”商標予以駁回。
魁”商標審查實例節選
“魁”商標中的“魁”字和圖形中翹起的拇指均有夸贊之意,但是“魁”字不是常用描述商品特征的詞語,拇指經過抽象化處理也不直接表達商品的性質,因此該申請商標予以核準。
室內美”商標審查實例節選
申請商標“室內美”(指定使用于第2類油漆、涂料等)予以初步審定公告。理由是該商標是獨創文字,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或特點。
粘寶ZHANBAO”商標審查實例節選
申請商標“粘寶ZHANBAO”(指定使用于第1類粘合劑)予以初步審定公告。理由是該商標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或特點,屬于暗示性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