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稅改革講解之出口退稅率和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
2019-11-05 17:29:50
2019年3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對相關增值稅改革事項進行明確,其中也調整部分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和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并明確了過渡期出口退稅辦理方法。下文對上述相關內容進行講解,快來一起學習吧!
一、關于出口退稅率的調整
(一)出口退稅率調整的內容
目前,我國針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稱出口貨物服務)設定的退稅率有兩種:一種是退稅率與適用稅率一致的;另一種是退稅率小于適用稅率的。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中同步調整出口退稅率,僅涉及征退稅率一致的出口貨物服務。對于原退稅率小于適用稅率的,此次不作調整出口退稅率。
根據今年的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16%的下調為13%、10%的下調為9%。配合增值稅稅率調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6%的出口貨物服務,退稅率調整為13%;原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0%的出口貨物服務,退稅率調整為9%。這里所說的“4月1日”指的是貨物服務的出口時間,并非出口企業在國內采購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
(二)過渡政策
在此次出口退稅率下調中,為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針對退稅率調整前,出口企業已經按原16%(10%)稅率購進的貨物服務,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政策。
下面具體講一下過渡政策。首先強調一下,過渡政策是針對此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出口貨物服務,對于此次不調整出口退稅率的貨物服務,不涉及過渡政策問題。過渡政策區分不同的退稅方式而不同: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服務(原征退稅率均為16%或10%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的16%(10%)稅率征收增值稅的,繼續按照16%(10%)的退稅率退稅;購進時按調整后的13%(9%)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3%(9%)的退稅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購進時已按16%、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3%的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0%、9%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9%的退稅率。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貨物服務(原征退稅率均為16%或10%的),繼續執行16%(10%)的退稅率。這里要說明一下,按照這個過渡政策,在過渡期內,生產企業可能出現購入13%(9%)稅率的貨物,出口時適用16%(10%)的退稅率,按照有關計算公式計算免抵退稅額時,適用稅率減去退稅率的差為負數的,要視為零來參與計算免抵退稅額。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執行調整后的13%(9%)的退稅率。
這里要單獨說明一下的是,39號公告第三條第二款在表述過渡期政策時,在“2019年6月30日前”之后有個“(含4月1日前)”。按照這一規定,如果一家外貿企業4月1日前報關出口了一批適用稅率16%(10%)的貨物,4月1日之后取得13%(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照13%(9%)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取得16%(1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執行16%(10%)的退稅率。如果一家生產企業4月1日前報關出口了一批適用稅率16%(10%)的貨物,應執行16%(10%)的退稅率。
(三)退稅率執行時間和出口時間的確定
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應按照下列原則確認:一是報關出口(不含保稅區出口)的,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二是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以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三是非報關出口的,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
貨物服務的出口時間,也按照上述原則確定。
(四)案例
【案例1】外貿企業A于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貨物,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30日,A將上述兩批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4月30日。對于這種情況,應如何確定兩批出口貨物退稅率?
【答1】3月15日購進的出口貨物,已按調整前1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應執行調整前16%的退稅率。
4月15日購進的出口貨物,按照調整后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應執行調整后13%的退稅率。
【案例2】生產企業A于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原材料,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原材料,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兩批原材料均用于生產某種出口貨物。4月30日,A將該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4月30日。對于這種情況,應如何確定出口貨物退稅率?
【答2】應統一按照調整前16%的退稅率計算退稅額。
二、關于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
(一)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的內容
根據今年的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增值稅稅率由16%和10%分別調整為13%和9%。為配合稅率調整,相應調整了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針對適用稅率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稅率,其他物品,仍維持11%的退稅率。也就是說,自2019年4月1日起,將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由原11%一檔調整為11%和8%兩檔,適用稅率為13%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稅率為9%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二)過渡政策
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境外旅客權益,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仍然按照調整前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具體來說,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如果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2019年6月30日前(含)開具的,發票上注明稅率為16%、13%和10%的,退稅率均為11%;發票上注明的稅率為9%的,退稅率為8%。如果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2019年7月1日以后(含)開具的,發票上注明稅率為16%、13%的,執行11%的退稅率;發票上注明的稅率為10%、9%的,執行8%的退稅率。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的規定,如果退稅商店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發生的銷售,未開具增值稅發票,在4月1日后需要補開的,應按照原適用稅率16%或者10%補開。因此,4月1日后還可能會有退稅商店開具16%或者10%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退稅率的執行時間
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四)案例
【案例】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只皮箱和一批中藥飲片,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票上注明皮箱稅率16%、中藥飲片稅率10%。4月21日又購買了一批中藥飲片,取得發票上注明的稅率為9%。4月25日,該境外旅客從北京首都機場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如何計算確定其退稅額?
【答】該旅客3月21日購買的皮箱和中藥飲片,應統一按照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額,4月21日購買的中藥飲片,應按照8%的退稅率計算退稅額。
上一篇:沒有了
下一篇: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深圳市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稅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