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被認定后的法律性質
2021-07-08 10:48:54
核定征收是獲得批準和收集的權利,也稱為推定的稅收權利,是一項酌定的行政行為。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方式,行使托收權是指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
核定征收《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為稅務機關行使授權征收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具體的稅收法律法規也與核查有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有制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人征收個人所得稅規定的通知》(財稅發91號,2000年)等明確征收規定,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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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核定征收被認定后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呢?
一、根據稅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審批核定征收,并可以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核定征收方法。
1. 目前,國家對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和征收尚無相關規定。只有部分省市下發了《北京市關于調整個人所有制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北京財稅[2011]625號)。
2.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12月對批準的下一年度征收辦法進行評估。
3. 除特殊情況外,在確定征管辦法后的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新建的獨資合伙企業,稅務主管機關應當自企業到達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4. 在納稅人按照規定繳納相應稅款后,納稅人是否可以撤銷原核定的稅務、如何撤銷原核定的稅務以及如何進行爭議救濟的核定等,還沒有明確的依據。
二、稅務機關按照批準的核定征收辦法進行的評估結果。由于核準托收權是一種行政行為,對核準托收的確定、調整和取消必須具備法律要件。
1. 在稅務機關確認企業實施核定征收后,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各方都受到該行為的規制內容的限制。
2. 稅務機關完成核定征收評估,確定納稅人按照核定的征收方式納稅后,除特殊情況外,稅務機關無權調整或者撤銷核定的征收評估。
3. 本次核定征收評估是“無效”的,要求企業調整征收方式再納稅的行為超出了法定權限。限制將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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