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施工企業,必須注意以下個風險點
2021-07-08 10:48:51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施工企業,必須注意以下個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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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年第377號),核定征收辦法不適用于匯總納稅企業。
2. 對于建立跨區域分行的施工企業,應適當選擇納稅方式和收款方法,審批后的收款不能應用于匯總稅,不批準收稅。
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的規定,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
4. 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換句話說,如果建筑企業批準和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轉讓財產收入,不論利潤或損失如何,都應當以全額收入為基礎,根據適用于主要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來計算稅款,否則將面臨與稅務相關的風險。
5. 對一般稅種稅目較多的建筑施工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可以增加企業所得稅。
6.?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可以扣除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合規預繳憑證,則一般計稅項目的輸入稅只能扣除,但審批的收款方式中的企業所得稅與發票收入無關,無論成本多少,計稅憑證的金額,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定量的。
7. 建筑施工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雖然已不再按照核定的征收方式與發票等稅前扣除憑證掛鉤,但從會計角度看,按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在處理經濟問題時IC和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8. 在一些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建筑企業中,存在著經濟業務問題,沒有原始憑證或直接記錄在白條上,存在違反“會計法”的風險。
9.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只支付“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租賃所得”的個人費用。
10. 個人所得稅和其他九類所得,不論是否屬于增值稅,都不需要扣繳。在征收范圍內,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履行扣繳義務。
建議中與筆者聯系的部分施工企業在向個人支付費用時,認為沒有必要將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扣減憑證,而忽略了個人所得稅預扣繳問題,風險很大。
總之,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僅限于企業所得稅。我們還需要注意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原始會計憑證和個人所得稅的抵扣和繳納義務。
對于大型建筑企業,必須考慮和合理規劃,選擇全過程、全服務、全稅型企業的實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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