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2021-07-08 10: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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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環境保護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環保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無法通過監測或無法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征收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第三條 實行核定征收方式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環保稅法和湖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湖北省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方法(試行)》計算核定。
第四條 納稅人無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計算核定。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數取值0.8。
第五條 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
1. 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 (噸/月)÷污染當量值
2. 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夠提供實際月用水量的:
污染當量數=實際用水量 (噸/月)×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
3.無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實際用水量的:
依據《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當量數》所附《湖北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數表》(表1)、《屠宰加工業水污染物當量數表》(表3)規定計算污染當量數。
病床數大于20張的醫院按照環保稅法所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規定計算污染當量數。
(二)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當量數
根據環保稅法所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當量數》所附《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當量值》(表2),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污染當量數=實際養殖畜禽數量(頭、羽、只/月)÷污染當量值
(三)非金屬露天礦山粉塵污染當量數
1.非金屬露天礦山爆破粉塵污染當量數,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當量數》所附《非金屬露天礦山爆破當量數表》(表4)特征指標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2. 非金屬礦堆場粉塵污染當量數,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當量數》所附《非金屬礦堆場粉塵污染當量數表》(表5)特征指標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四)其他堆(料)場粉塵污染當量數,參照非金屬礦堆場粉塵污染當量數確定。
第六條 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一)以污染當量值計算污染當量數作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二)適用特征指標污染當量數直接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
1. 餐飲業
應納稅額=特征指標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2. 其他行業
應納稅額=特征指標污染當量數×特征指標(床、臺、張、個、條、支等)×單位稅額
其中,大氣污染物的單位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的單位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第七條 兼營多種行業的納稅人應按照每一行業分別計算應稅污染物當量數和應納稅額。
第八條 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核定方式備案,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如實反映排污情況,并對備案事項及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提供的核定征收方式備案資料后,依據本辦法核定應稅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
第十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對核定征收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納稅人在公示期內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并依據核實情況進行處理。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執行。
第十一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將最終確定的核定結果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接受納稅人、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二條 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實行按年核定,按季申報。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重新核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表)》,并報送有關納稅資料。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通過技術改造、更新設備等措施,符合環保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條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提供相關資料告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實,根據核實情況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符合變更條件的,通知納稅人自變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報納稅。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及省相關政策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