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可以按月申報嗎?
2021-07-08 10:48:19
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情形
國家稅務委員會第2008-30號決議第三條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所得稅經批準:
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設立帳戶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立但不設立賬戶的;
3. 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絕提供稅務資料的;
4. 設置賬簿,但賬戶混亂或成本信息、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完整,難以核算;
5.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而不申報的;
6. 申報稅額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
7.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具體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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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分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2008)第30號,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稅率或者應稅金額。
三、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期限是按月或按季
1. 適用核定的應納稅所得稅率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繳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的每月或者季度預繳額,并收取和支付年終稅款。
2. 預付款方式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不得變更。
3. 繳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可以在尚未確定的所得稅額之前,按照前一年中應付的所得稅額的1/12或1/4的數額提前支付,或者按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法按月或季支付。
4. 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
5. 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6. 申報金額超過核定的業務金額或者應納稅額的,按照申報金額納稅;申報金額低于核定的業務金額或者應納稅額的,按照核定的業務金額或者應納稅額納稅。應納稅金額。
四、小型微利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按季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第三條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五、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是按月還是按季申報?
1. 根據國稅發〔2008〕30號規定,被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是按月還是按季申報,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2. 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企業,或是不設賬、未設賬,或是賬證不全、計稅依據偏低,逾期不申報等情形,核定征收企業一般應該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3. 自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但也不能排除有少數核定征收的非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月申報企業所得稅
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應當填寫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額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
1. 實施經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填寫月度(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乙類)。
2. 此外,實施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也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寫表格B。
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填報時,須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 本項目下的所有項目每季度報告一次。納稅義務人的每月申報,應當在本季度最后一個附屬期間的月份內完成。納稅人執行應納稅額核定辦法的,只填寫“小微企業”選項。
2. 實行所得稅應納稅額評定辦法的納稅人,在確定應納稅額時,應當由稅務機關判斷并告知,判斷標準按照稅收規定的條件執行..
3. 納稅人執行應納稅所得額核定辦法的,應當填寫年度申報;執行應納稅所得額核定辦法的,不得填寫年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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