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事前核定征收的途徑
2021-07-08 10: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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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核定征收存在系統性風險,解決之道在于依法厘清其適用邊界,在實踐中加以嚴格規范。
(一)核定征收,明確法定標準
核定征收應當主要用于對納稅遵從度低的納稅人進行的事后評估檢查。只要不是納稅人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根據稅法可以通過相關科目準確調整的,都不應當核定征收。事前核定征收必須以“不設置賬簿”為前提。應當逐步取消居民企業所得稅、個體業戶、個人所得稅等事前核定征收的行政審批事項,從而向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和查賬征收的方向發展,進一步細化完善差別申報的方式,為小規模、收入少、財務核算能力弱的納稅人設計更簡便的申報表單,免費提供財務核算軟件和多種方式的納稅申報途徑。
要嚴格糾正違規擴大事前核定征收的做法,減少隨意性。一要嚴格禁止在新辦企業生產經營開始前就事先核定,落實對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納稅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二要對核定征收辦法第三條所稱“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制定明確細化的標準,嚴禁按照行業或企業規模大小“一刀切”地按事前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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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定征收前,要堅持查賬征收
核定征收作為對不設置帳簿納稅人的規制措施,應當具有謙抑性(即必要性),在沒有其它更有效方法的情況下才能采用。一是應當遵循會計法和稅收程序法、實體法的立法精神,積極引導納稅人依法建賬建制,將查賬征收作為主要方式。二是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不設置賬簿的納稅人進行管理并加大納稅信用機制的懲戒力度,促使其完善財務核算,一旦具備查賬條件,立即改變征收方式。三是嚴格、審慎地采用事前核定征收,不能容忍以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打白條等作為核定征收的理由,避免使其成為納稅人的逃稅工具。四是除定額征收的外,要對事前核定征收納稅人實行定期申報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管理。
(三)核定征收必須要加強過程監督
無論事前、事后,都要從嚴確定核定應稅所得率,避免核定征收的同一行業、同一行業中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的企業出現稅負畸輕畸重。要將具體企業作為核定征收實施的標的,而非行業、地域。要制定統一的標準、流程,綜合考慮納稅人經營實際,將其行業狀況、產品特點、經營渠道和方式及其商譽信用、關聯企業等個性化因素納入核定依據,分類逐戶公平、公正地核定,依據、過程、結果全部公開透明,納入權力清單,與納稅遵從風險管理緊密結合,嚴格進行稅收執法督察,對督察發現的問題實行“一案雙查”,全面提高稅收執法規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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