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缺陷和主要風險
2021-07-08 10:47:44
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制度缺陷
1.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幅度差別大, 存在選擇性納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試行) 的通知》 (國稅發[2008]30號) 文件規定, 每個行業最低應稅所得率都是一個區間, 上限與下限差距很大, 如建筑業是8%-20%, 最高率是最低率的2.5倍。以沈陽市為例, 建筑業中裝飾業應稅所得率是15%, 其他建筑業均為8%, 相差將近一倍, 很多建筑企業的經營范圍中都是既包括建筑, 也包括裝飾, 如果企業按照裝飾業務進行申報, 需按15%的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企業按照建筑業務進行申報, 則只需按照8%的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 往往會采取混淆收入金額、假報收入項目等方式故意減少納稅。
2.?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批準征收的期限不明確,而且有選擇性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6起案件需要核定征收。但是,辦法并不明確,也就是說,辦法沒有規定核查的依據期限。由于企業的多元化經營,不同行業在不同年份所占的比例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例如,在一家企業中,建筑業務占2012年總收入的80%,銷售業務占2013年總收入的60%。在2014年重新評估時,稅務機關必須預測建設和銷售的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稅率,從而確定行業將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數額。
三。稅率的適用是不公平的,不同的稅收征管方式有著巨大的差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審查征收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7號通知):“按照核定的應納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當在轉讓股權(股票)收入和其他轉移財產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按照主要項目(營業)確定的適用應納稅所得率計算。此種處理方式有失公平, 例如某企業發生政策性搬遷業務, 取得補償收入3000萬元, 對應的搬遷支出600萬元, 如果該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 并且主營業務盈利, 則此項搬遷業務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3000-600) *25%=600萬元;如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核定應稅所得率8%, 則此項搬遷業務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00*8%*25%=60萬元。審核收款與已審核收款相差10倍。因此,對于獲準征收的企業,在發生財產轉讓等非主營業務時,按不同方式辦理時,其納稅額存在巨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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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主要風險
1.?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造成上下游企業稅款大量流失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運行的中間環節, 對上下游企業影響巨大, 從對上游企業影響來看, 由于本企業實行按收入核定征收, 那么就會放松對成本費用的核算, 很可能出現采購原料時不索要發票的情形, 造成上游企業隱匿收入, 流轉稅和所得稅大量流失。從對下游企業的影響來看,影響也存在。例如, 房開企業與建筑企業虛構價值100萬元的建筑合同, 由建筑企業開具100萬元發票給房開企業。假設建筑業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向建筑業企業繳納的稅款包括營業稅(不含附加稅)100*3%=30000元,企業所得稅100*8%*25%=20000元,合計50000元。而房開企業能夠因此少納土地增值稅100*30%=30萬元 (假設稅率30%) , 少繳企業所得稅 (100-30) *25%=17.5萬元, 合計少繳30+17.5=47.5萬元, 造成國家稅款流失47.5-5=42.5萬元。通過以上比較,我們可以看出,住房企業只需支付5萬元就能獲得4到8倍的收益。
2.?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嚴重侵蝕個人所得稅稅基
由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企業對成本費用的核算趨于簡化, 有的企業以職務消費的形式, 開具發票入賬, 減少工資薪金支出, 既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 又減少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有的企業自然人股東以低價或平價轉讓股權, 由于會計核算的不準確, 稅務部門以此為基礎核定的股權交易價格不準確, 造成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3.?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為企業偷稅提供了“避風港”
按照應納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審計企業的稅負與企業的稅負必須存在一定的差異。這種差異促進了企業從高稅負向低稅負的轉移。如果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的利潤率較高,實際應稅所得率高于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那么企業一定會尋求采用核定的征收方式。因此,利潤率高的企業在逃稅時往往故意搞亂成本和費用的核算,選擇核定的征收方法,達到偷稅的目的,避免逃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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