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完善對策建議
2021-07-08 10:47:38
1.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重塑核定征收的基本原則
由于傳統管理理念的影響以及“任務式”征管方式的制約, 我國稅收法律規范在基本原則的遵循方面, 更多的偏向稅收效率, 體現的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指導思想。對于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體現得不夠。在這種立法思想指導下, 稅務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就會片面追求執法效率, 導致稅收法定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受到忽視甚至違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公平應當被提到一個更重要的認識層面并落到實處, 稅法也應由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向公平優先、兼顧效率轉變。此外, 針對核定征收當中稅務部門權力過大、對納稅人權益保護不夠的狀況, 應當增加規制核定權濫用的法律原則, 比如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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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細化核定征收的確定標準
我國法律對于核定征收確定標準的規定很不明確, 彈性過大, 實踐當中缺乏統一的執法尺度, 導致稅務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較為普遍。這就需要細化核定征收的確定標準, 縮小彈性范圍, 包括行業劃分標準的確定、行業納稅所得率的確定等。比如, 在確定行業納稅所得率時, 要綜合考慮地域、規模、環境等多方因素確定最終標準。只有明確了相關標準, 統一了執法尺度, 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 防止腐敗現象滋生, 確保依法治稅的真正實現。
3.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規范核定征收的相關程序
我國《稅收征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當中雖然也有一些關于程序的規定, 但是很不完備, 過于粗疏, 缺乏可操作性, 實施效果大打折扣。完善我國稅收核定制度中的相關程序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要推進程序制度的具體化和規范化, 細化有關程序性規定, 明確具體內容和操作程序, 使之有章可循。另一方面, 應當規定違反程序規定的法律責任, 對于應當履行告知、聽證、公示等程序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的, 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并認定核定結果無效, 以此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實現核定征收制度的制定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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