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新規定,請您了解一下
2021-07-08 10:47:32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進一步明確了《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通知》實施中的以下兩個問題所得稅(試行)(國稅發[2008]30號)(以下簡稱原文件)。該計劃將于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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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具體納稅人
第三條納稅人為特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設置帳簿;
(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不得設置帳簿;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稅款資料的;
(四)帳簿設置混亂或者費用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完整,難以核對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的,仍未在限期內申報;
(六)申報納稅的依據明顯偏低,沒有正當理由。本辦法不適用于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納稅人。
“特定納稅人”包括下列企業:
(一)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者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享受優惠的企業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所得政策;(二)納稅企業;(三)上市公司;(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擔保公司、金融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工程造價、律師、價格保證機構、公證人、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機構;(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對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擴大違法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符合清繳條件的企業,應當接受企業所得稅的審核和征收,并加強會計和財務管理,并在符合審核、征收條件的情況下,及時轉入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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