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務核定征收
2021-07-08 10:47:10
稽征機關應負高度蓋然性之證明程度。稅務機關證明課稅要件事實之存在使得法庭達到接近真實之確信。在租稅核課的證明程度上達到高度蓋然性,這是比優勢證據標準之蓋然性要稍高的證明標準,按量化來說至少相當于60%以上之確信程度。 稅務處罰案件不同于稅收課征案件,納稅人一旦受到不當處罰則造成的傷害更大,為防止征稅機關恣意裁罰,稅務處罰案件證明標準適用幾近排除合理懷疑標準,這種幾近真實之確信,量化則至少要求80%以上之確信。
行政機關作為一個公權力機關,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應該充分搜集證據,在必要時應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在沒有充分的證據之下不能做出對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基于充分的證據根據法律的規定做出行政行為,并且證據的搜集、決定的做出要合乎法律程序,程序不合法也是不可取的。被告承擔的舉證責任是確定的不可轉移的,在訴訟過程中對被告的舉證原告可以提供證據進行駁斥,但這種駁斥只是在于否定被告做出行政行為的不當,并不意味著原告承擔起該事實的舉證責任,被告遵循著“先取證,后裁決”,如果其取證被原告所否定,那么此裁決的合法性就會有值得懷疑,此時被告需要事先搜集到的其他的證據來支持此裁決的合法性。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活動要實現經濟效率,一方面提高稅收行政效率,一方面降低稅收成本費用,達到資源的配置。稅收效率包含經濟和行政效率兩方面的內容。經濟效率主旨在于如何通過優化稅制,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和微觀經濟效益的提高。稅收的行政效率涉及兩方面費用,一是稅務征收管理費用,二是納稅執行費用。稅務征收管理費用是指稅務機關在征稅活動中產生的成本。納稅執行費用是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務形成的支出。提高稅收行政效力,既要釆用先進的征收手段,節約費用企業稅務核定征收,堵塞漏洞,提高效率,也要簡化稅制,使稅法語言準確明白,納稅程序便利透明,降低納稅成本。
稅收核定在一些領域,可以直接適用,如果由于企業記賬的原因導致無法準確確認計稅依據,從而對其進行核定課稅是可以直接適用而且不存在障礙,理論上來說實現稅收公平要求對其經濟結果進行核課確認,現實中的課稅權也需要得到滿足,這是隨著公民的經濟行為發生的,另外考慮到稅收效率的問題,核定課稅也變得很有必要企業稅務核定征收,在無法準確獲取計稅依據的時候能快速實現稅收的征收。
針對這一現狀,筆者認為,問題的核心在于司法主觀能動性的欠缺。在核定征收領域確有一些問題需要稅務機關根據變化的社會現實,區分納稅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解決,這些情形不便于表述,由此造成了法律規范的模糊性。但此時,法院并不能以法律規定不明拒絕裁判,仍應發揮司法能動性對法律規則中的原則性規定進行司法解釋,通過判例對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引導核定征收權的科學行使。但是,實踐中法官卻沒有發揮這種能動性,一味地偏向稅務機關,削弱了司法的控制作用。當然,法官這種能動的自由表面上不局限于法律文本,但其仍應受到法條背后的立法目的、價值之制約和引導。這屬于另外一個重要的議題企業稅務核定征收,筆者在此不做過多的論述。
此規定僅僅是,公民一個合法的行為僅僅沒有使的課稅權得到滿足,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調整,重新核定計稅依據企業稅務核定征收,并且按照新的計稅依據滿足的稅收利益。如果公民私權利行為沒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按道理來說應得到的尊重。但此項核定課稅的規定恰恰是對課稅權的優先考慮,沒有從公民自由、財產權的保護方面進行制度設計。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第三條規定,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征稅過程中,依據的是事先確定好的稅收法律關系,這是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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