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上海崇明
2021-07-08 10:46:52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中,對于一些具體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導致應稅所得率幅度差別大。雖然文件中第八條規定了各行業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但各行業之間的具體劃分標準并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實際操作中,對行業的劃分存在差異,繼而出現應稅所得率幅度的差異。如建筑業的企業所得稅核定稅率為8%-20%,其中建筑業中裝飾行業的所得稅率為15%,其他建筑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8%。許多建筑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既包括建筑也包括裝飾,但企業在申報稅款時,為了利益化,往往會將收入都記入建筑業項目,以此來偷逃稅款。
在我國核定征收的司法實踐中被告完成證明責任的案件有30件核定征收崇明,占到了案件總量的65%。還有很大一部分案件中,被告無法完成證明責任。更有甚者核定征收崇明,將證明自身合法的責任反加于原告身上,由于法律規定的模糊,原告很難自證清白。在實證分析中我們也發現,原告完成反證的案件有4件,只占案件總量的9%。而且,根據納稅人誠信推定原則,納稅人、稅務機關的舉證責任也要進行合理分配。一方面核定征收崇明,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稅務機關濫用征稅權,對于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存在瑕疵的證明義務,應歸于稅務機關。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在證明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違法時,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證明程度和標準。
關于核定征收的概念,各個稅收征收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具體解釋,但許多學者對核定征收做了自己的解釋,通過這些解釋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核定征收的概念和適用的范圍。曰本學者金子宏認為,核定征收又叫推計課稅、推算課稅,是指稅務署長在對所得稅或法人稅實施或決定行為時,不是根據直接資料,而是運用各種間接資料進行所得認定的方法。 我國學者施正文認為,推計課稅是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款征納中,不是依據納稅人提供的直接稅務資料,而是使用其他的各種間接資料,來認定課稅要件所依據的事實的方法。 劉劍文認為,應納稅款的核定,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征稅機關運用稅款核定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制度。
多個收入來源和單一收入來源的納稅人,如果收入總額相同,則存在繳納不同稅款的情況。多個收入來源的納稅人,分別按不同稅目多次扣除免征額,則可能不征或少征稅;單一收入來源的納稅人,因扣除少,勢必要多交稅款。在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方面顯現出來的各種問題,歸根結底是因為現行稅制設計、稅收征管、稅收征收環境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偏差。
納稅人的協力義務定義為:在稅收行政過程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有協助稅務機關闡明課稅事實、實現經濟、公平課稅的義務氣法律上應有明確的規定,納稅人的的協力義務只能協助稅務機關闡明課稅事實,這種協助只適用稅款征收過程中。這樣可以保護納稅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核定征收崇明,防止稅務機關以納稅人提供協力義務為由,濫用職權強迫納稅人提供其他無關的信息資料,甚至索要賄賂。
稅收核定征收權司法控制的本質稅收核定征收權是行政權,而司法控制是法院在行使司法權。所以,稅收核定征收權司法控制的本質是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互動關系。與立法權具有的普適性不同,司法權和行政權都有具體性,是作用于具體事項的權力。但二者也有區別:行政權有主動性,自主作用于行政事務,履行其社會管理等方面的職能;而司法權有被動性,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履行其解決爭端的職能。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聯系,表明二者可以針對同一具體事項共同發揮作用;其間的區別可以使二者相互制約、互為補充。二者的互動關系具體體現為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和行政權向司法領域的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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