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崇明
2021-07-08 10:46:24
現在有很多稅籌公司,言必稱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崇明。那么,核定征收到底安全不安全?
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據來自《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核定征收崇明,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核定征收崇明,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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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以上條文可以發現,核定征收實質是對納稅人的懲罰措施。
而個體戶要繳納的是個稅,根據經營所得繳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經營所得繳稅適用5%-35%的稅率核定征收崇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也就是說,作為個體戶,并不是按照收入繳稅,而是收入減掉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也就是純利潤繳稅。
由于很多個體戶缺少詳細的財務制度,甚至連賬本也沒有核定征收崇明,因此稅務部門認定:這些個體戶的純利潤是收入的10%核定征收崇明。然后給一個相對固定的稅率,而不是5%-35%的累進稅率。
因此,這些個體戶的實際稅率(按收入計算)是0.5%-3.5%。
此外,個體戶還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但整體來說還是比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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