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核定征收政策
2021-07-08 10:46:02
正常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應該按照企業真實的收入和扣除項目情況計算,并申報繳納。特殊情況下可能出現核定征收的情況,那么現在到底還能不能核定,如何核定,有什么注意事項?我將相關政策要點整理如下,僅供參考: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稅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個稅核定征收政策,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個稅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通常情況下,各省稅務機關會根據本省企業和行業特點在上表范圍內選擇適當的比率。
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個稅核定征收政策,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由于所得稅實施先預交后清算的做法,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可以看到,由于所得稅是按照年度繳納,因此通常情況下所得稅核定征收也應當按照年度為單位實施,但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處理不同。這給企業實施核定政策帶來風險個稅核定征收政策,尤其是在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過渡年度。
這里需要分兩種情況來說,如果屬于核定所得稅稅額的,比如個體戶,可以不做賬,因為基本上被認定為按照法律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情況;
但對于大多數企業,核定征收是核定所得稅稅率,也就是說收入是確定單獨,不能確定的是成本費用等扣除項目,因此稅務機關實施了核定征收,但對于企業而言依然應當正常設置賬務體系,只是因為不規范,各類票據取得不夠完善個稅核定征收政策,實務中多以收據白條入賬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