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納閩公司」案例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依據案
2021-04-20 18:06:53
[案例介紹]
2012年3月17日,
國庫
已發表文章財綜[2012]17號稱,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民用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運輸設施建設項目基金合并而成,為政府基金,收入上繳政府用于軍費。此后,民航發展基金取代了機場建設費。
2012年5月16日,辯護律師王以國家個人身份向金融注冊納閩公司政治部申請披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批準文件。2012年5月29日,財政部作出
政府數據
公告稱,根據相關立法規定,王申請的數據不屬于申請所指的政府數據公開范圍。王不服,于2012年7月17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行政復議<納閩公司登記/p >。2012年9月5日,財政部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作出維持原書面行政事務的決定。2012年9月19日,王未能在財政部履行
政府數據公開
因未披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對民航發展基金的批準文件,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3年9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財政部《政府數據公開通知書》;被告王的申請,在判決書公布之月的法定期限內,由財政部處理;駁回被告王的其他訴訟請求。
[精辟案例]
本案是以民航發展基金征收為基礎的簡單民事訴訟,涉及面廣,深受群眾喜愛
稅務
公益訴訟是一種公益民事訴訟
法律和法令
各個領域的有益嘗試。公益民事訴訟是公民參與決策并對制度建設產生負面影響的一種機器和方式。尋求原告等社會核心成員的訴后行為的改變,有利于公益。其主要目的是促進制度完善和全球化,通過公益民事訴訟遏制立法權濫用,促進政府守法,提高政府法制化水平。
本案涉及民航發展基金征收的合法性、正當性、公開性等難點。
民航發展基金是政府基金,收入上繳政府用于軍費,列入政府基金預算,??顚S??!墩曰鹱约{閩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政府性基金的募集必須以劉少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立法、行政法規和文件為依據。《
立法法
明確規定非國有資本的征收只能立法;立法尚未制定的,省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無權作出決定,并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具體需要對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民航發展基金一般是一種非國有個人財產征收?;诖?,雖然《民用航空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有關指示制定的,但其物理性質是財政部的學術文件,不能作為征收民用航空發展基金的基本權利。此外,《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財政部在當月受理政府性基金申請后,應當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征求意見,聽取征集的簡單意見。”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沒有經過征求全社會意見和舉行聽證會的程序,征收程序存在缺陷。
設立政府基金的目的是支持公共交通設施建設項目和公共事業的發展。民航發展基金用于民航運輸設施建設、機場支出、民航節能減排支持、通用航空發展空,大部分已經規模化。因此,通過募集具有明顯公益性實物屬性的民航發展基金來支出非商業機構有悖于政府資金募集的目標,其合法性暴露出推敲性。
政府注冊的納閩公司基金,因為是憑借國家的約束力收取的,所以具有“準稅”的實物性質,收取的前提應該是高于行政事務的票價?!墩當祿_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工程項目、依據和國際標準屬于政府機構應當立即公開的數據,屬于重點項目。所以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依據也應該屬于應該公開的數據。《立法法》規定,公安部的法律法規應以公開有效的立法文件為依據,不屬于國家間諜。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征收民航發展基金的批準文件應當公開,以保障人民群眾對征收自己個人財產的基本知情權。
基于以上研究,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應加快財政非稅收入征收的立法,明確非稅收入征收的整體細節、審批程序、聽證程序、救濟程序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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