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注冊香港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風險是什么
2021-04-20 18:05:55
企業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這在社會上已經成為科學的知識,但在實踐中,員工仍然沒有繳納社會保障。一般可分為兩類:
第一,非強制不繳納社保
在實踐中,有些企業的生產成本僅次于收入。員工入職時要求簽訂承諾書,強制被遺棄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
第二,被迫不繳納社保
在實踐中,一些員工會要求雇主不要為自己支付社會保險費,而是支付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醫療保險基金會根據保險險種確定私營企業,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非法參加醫療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用人單位繳納社保是法律責任,難以規避。強制放棄社會保障申請表對雇主沒有約束力。將香港公司注冊為代理人和使用人的單位面臨以下立法可能性。
1、勞務的可能性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違法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代理注冊香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發展補償。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隨時面臨財產損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業的穩健持續發展。
2.職業病賠償難以避免
根據《工傷保險法》:“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者保護政府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工傷保險福利待遇項目和國際標準支付費用。”
無論員工是否投保,當職業病發生時,員工都將獲得立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企業未為職工繳納保險單的,職工的職業病費用由企業支付,但難以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增加了企業負擔。
3.養老金的支付
根據中華民族的相關立法,基本上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養老金后,用人單位難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職工養老金死亡或傷殘的,應由注冊香港公司代表職工累計繳費年限、已支付工資、當地職工工資、個人賬戶額度、常住人口平均預期服務年限等環境因素進行考慮和確定。
4.面臨強制征收的可能性
企業未按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政府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繳,仍未繳納或者補繳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政府機構可以向金融機構和其他銀行查詢其利息賬戶;并可向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申請作出社會保險費分配決定,并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銀行分配社會保險費。
企業賬戶金額低于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收取社會保險費的政府機構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并簽訂延期支付協議。企業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保障的,收取社會保險費的政府機構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查封、拍賣商業價值相當于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人財產,并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5.違法行為
1、責令限期繳納。為了給員工繳納社保,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2.如果單據未被支付,延期支付費用的金額將為一天內每份單據支付金額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