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
2021-06-11 15: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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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3月29日公布《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了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本辦法規定的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需要按照本辦法審查。
本辦法所述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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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內容主要是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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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
二:是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辦法》明確了兩種審查工作機制。對于技術出口中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將按照知識產權的不同類型進行歸口管理,由相應的國家主管部門按照職責進行審查。
例如,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的,由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外轉讓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已經在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登記的,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及時通知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經審查不得轉讓的,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在接到通知后,不得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二是對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由相關安全審查機構根據擬轉讓的知識產權類型,征求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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