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冊常見的規定
2020-11-19 17:08:26
香港公司注冊常見的規定
一:香港公司注冊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如果特殊需要,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 核準,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可以使用一個從屬名稱,從屬名稱不在營業執照上標明,也不得以其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和招攬業務等。
二:公司注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企業名稱冠省級行政區劃名稱的管理問題,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根據規定制定具體執行辦法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等。
四:如果要到注冊局指定銀行開立公司結算帳戶,將在積蓄帳戶上的資金轉過來,則必須要銀行給稅務局,養老基金會、醫療保險基金會,就業基金會,移民局,外交部出具關于公司已開立帳戶的證明等。
五:注冊香港公司設立登記或者變更注冊資本時提交的驗資證明,須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出具。
六:公司的注冊資本中以工業產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工業產權轉讓登記事宜做出規定。
七: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
八:事業單位法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 化經營或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按原名稱進行登記。
九:注冊的時候要供公司印章申請及樣式。
十:科技性社會團體法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化經營或從事經營活動的,按原名稱進行登記,其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應單獨起名稱。
十一:企業的驗資證明由驗資報告及附件組成,驗資報告應用文字報告的形式確切地表述驗證的內容,還有驗資報告要由注冊會計師簽字或者蓋章,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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