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的“喬丹”?
2020-11-19 17:07:46
?
為什么名人的姓名權擁有在先權利?
其實自然人,包括名人、普通人都有其姓名權,只是在商標注冊層面,知名度越高,被注冊商標損害的可能性才越高。如果某公司恰好使用了普通人的名字注冊為商標,不會使公眾誤認,沒有產生任何不良影響,那么就不會被認定為侵犯在先姓名權。而對于名人來說,名人可以基于其知名度將其姓名進行商業化利用,可以說,知名人物的姓名當中就蘊含著一定的經濟利益,未經許可擅自將名人享有的蘊含著經濟利益的姓名注冊為商標的,就會涉及侵犯了該名人的姓名權。與此同時,由于名人及其姓名知名度的關系,前述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與該名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系,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對于自然人姓名權的保護,商標評審委員會及法院持較為保守的態度。對于使用他人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的,商標局往往不會以“侵犯在先姓名權”駁回,而是直接使用“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理由駁回。
為什么喬丹體育的主營業務,即運動服飾,并不在被判應予撤銷“喬丹”商標的范圍內?
喬丹體育在目前主營業務上使用的4個最主要商標(注冊號3148047、3148049、3148050及3028870),都在之前的生效裁判中得到維持(相關案件的再審申請也已被最高法駁回),喬丹體育可以繼續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僅僅基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這一理由來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已注冊的商標,必須在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而喬丹體育的4個主營商標于早年注冊,邁克爾·喬丹沒有及時在5年內提出撤銷請求。
有的評論認為由于不涉及主營業務,因此對喬丹體育的處罰不夠重,無法起到示范作用,商標注冊,首先,要遵守法律的規則,其次,喬丹體育申請注冊商標時已經得到商標局的批準,也是通過長期的經營投入,才使“喬丹”牌越來越知名。最后,“喬丹”只是MichaelJordan的中文譯名,用這個中文譯名在中國注冊商標本來就沒有被中國法律明確禁止,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說是模糊的地帶,邁克爾·喬丹一方如果早年重視中國市場,應該及時提出撤銷的申請。
而最高法對三個非主營商標侵犯在先姓名權的認定,則是一個很好的平衡,給予往后的商標注冊案例確立了指引,一定程度上給予外國名人姓名權的保護,這方面來說已經起到了示范作用。
企業注冊商標時如何規避風險?
注冊商標時企業主要面臨兩重風險,一是侵犯他人權益;二是被他人侵權。要想避免侵犯他人權益,關鍵是不存在主觀惡意搶注商標的情形,可以在設計及申請商標注冊前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檢索并咨詢專業人員的意見。
要想不被他人侵權,建議在企業經營范圍相關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盡早注冊自身已經使用或將會使用的商標標識,使得企業自身的品牌得到商標法的保護。同時也可以適當在周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防御性商標。但需要注意,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上一篇:為什么騰訊、阿里巴巴、百度都選擇在開曼注冊
下一篇:注冊香港現成公司將要注意的幾點